河源市紫金县男子苏某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后,隐瞒转让事实,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骗取他人钱财。昨日,紫金县法院审理了这宗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10月25日,苏某将其位于紫金县紫城镇某临街河边的地皮135平方米转让给陈某,后又于2012年5月10日将该地皮转让给被害人曾某,并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骗取曾某人民币80000元。2016年8月15日,苏某主动到当地公安部门投案。
紫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地皮转让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