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组织高精尖产业优先在各类园区落户,并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和土地年租制等方式,控制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为高精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专家表示,这一文件的出台,将对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该《意见》将率先在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试点。在试点时,各园区将坚持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的原则,同时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产业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健全并实施动态监管和定期评估制度,严防投机炒卖房屋和土地。
对于“高精尖产业”的入园标准和审核,《意见》中明确:在落实全市产业目录、负面清单、准入标准和鼓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辖区内产业规划、产业准入清单,并适时组织评估。
具体实施时,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高精尖产业准入标准研究确定入园企业的准入条件,明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含地均产出)、创新能力、节能环保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提前确定产业用地年度实施计划,并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同时,要统筹规划,组织高精尖产业优先在各类园区落户,并与园区及周边居住用地相匹配,产业园区可安排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配套设施,实现职住平衡、产城融合。要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做好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用地保障工作。
根据《意见》规定,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各园区可综合采用园区规划范围内统筹平衡开发成本、出让土地和出租房屋并举等方式,控制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为高精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土地的利用方式上,《意见》明确了园区向入园企业提供土地的3种土地利用方式,在经市、区政府授权的前提下:园区开发企业可依法使用园区产业用地,向入园企业出租,但不得转让;园区开发企业也可以建设并持有产业用房及其各项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但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不得转让公司股权;园区与入园企业可采取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使用土地。
《意见》中指出,入园企业向园区开发企业租赁产业用地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由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园区土地成本收益和产业引导政策具体制定。
此外,入园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根据园区规划,入园企业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租赁期内该设施属投资企业所有。
入园企业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最长为20年。但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年限。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的出让底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产业用地用于高精尖项目,《意见》要求,签订供地合同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入园企业按照准入条件作出书面承诺、与入园企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用地合同的附件。
履约监管协议书包括约定退出条款,明确入园企业运营后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监管处理措施,以及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退出方式。
同时,《意见》强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除市政府审核批准的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可将依法自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或建设的产业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外,其他入园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园区出让或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转让、销售、出租,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的企业,由所在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履约监管协议书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租土地。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产业项目,按照国家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对产业项目准入、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公开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将违反合同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为保障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组织编制所属园区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抓紧实施;同时,做好“一条龙”审批服务,提高项目落地建设效率。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试点情况,对政策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动态调整相关政策措施,提高精准施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