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时能独吞房产,男子张恒与好友李明串通伪造借款协议,以无力还债为由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转让给对方。虽经法院确认他与好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夫妻俩最终也未离婚,但闹剧并未就此结束。张恒万万没有想到,李明却将计就计,手持伪造的借条复印件,将他们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偿还65万元“借款”。机关算尽却瞒不过法官,一双慧眼戳穿骗局。北京晨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认定借款协议伪造,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判。

  前情

  为独占房产拉好友当“债主”

  张恒与小他十几岁的妻子王琳1999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张恒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某小区面积为40多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登记在他名下,夫妇俩共同居住。2006年,张恒和妻子闹矛盾后搬出,由王琳独自居住。分居三年后,张恒向王琳提出离婚,要求房屋归他所有,王琳不同意,二人协商不成,离婚之事就此搁浅。

  2013年,张恒再次提出离婚,房屋仍是二人争夺的焦点。每当王琳问及房屋如何分割时,张恒总是支支吾吾的,这让她心生疑虑。后到房管局一查,这才知道,房子早就转给了张恒的好友李明。

  原来,想要独占房产的张恒心生一计,找到了多年的好朋友李明帮忙。2009年7月9日,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当天就把房屋过户给李明。王琳非常愤怒,一纸诉状将张恒和李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开庭时,李明经法院传唤始终没有到庭。张恒则否认自己是擅自处分房产。他说,当年为了给王琳做生意、给王琳母亲购房等,他自2004年3月至8月间,陆续从李明处借了65万元现金。二人商定好,如果将来还不上钱,就用房子抵债。2009年,因无力偿还借款,张恒便将房屋出售给李明,作价65万元,与债务互相折抵。王琳对此知情。不过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按照政府指导价书写为成交价格28万多元。“我和李明是多年好友,他知道王琳一直在此居住,所以购房时没有到现场看房,过户后也未主张移交房屋。”张恒说,为了补偿好友,他每月给李明1500元现金作为房屋租金。

  为了证明65万元债务的真实性,张恒还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04年3月5日的借款协议一份,其中提及了借期一年并以张恒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抵押登记,如逾期未还李明有权从抵押物中获得清偿。

  但王琳表示,她2004年汇给母亲购房的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恒就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以28万余元的低价出售给李明,而当时房屋的市价应为65万元左右,二人之间明显系恶意转让房屋。

  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王琳和张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恒未经王琳同意,擅自向李明出售该房屋,构成无权处分。张恒和李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

  张恒主张实际交易价格为65万元,售房款与其对李明的债务相互折抵,并提供二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但该借款协议不足以认定实际交易价格以及借款与购房款相互折抵之事实。加之李明在应当明知张恒与王琳系夫妻关系及王琳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的情况下,未征得王琳同意,而与张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有理由认定张恒和李明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损害了王琳的利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二审维持原判。

  后续

  人财两空好友反目再上法庭

  张恒与李明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4年7月24日出具了《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同年10月,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恒和王琳名下。

  原本一直闹离婚的夫妻俩最终没有分道扬镳,帮了朋友忙的李明却与妻子于2014年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不仅如此,由于离婚时涉案房屋还挂在他名下,他想出售要负担二套房的税费。等房屋过户后,李明卖房时又认为房子卖便宜了。一气之下,“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李明将张恒和王琳夫妇诉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65万元。

  再次走上法庭,张恒一脸无奈,承认当初为占房而虚构借款事实,而自己的行为确实给好朋友的房屋出售造成影响,愿意进行适当补偿。但李明拒绝补偿,要求必须还款。

  虽然法院在上一起案件中认定了张恒和李明在房屋买卖上的串通,但对于二者之间到底有没有债务关系并未说明。当时,张恒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04年3月5日的借款协议原件,李明起诉时也拿出相同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并称原件交给了张恒。而张恒称,协议是自己打印好找李明签字的,本身就是伪造的,且是在2013年其与王琳闹离婚期间制作的。

  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65万元不是小数目,钱款的交割是佐证借贷关系的重要部分。最初开庭,李明的代理人称签订借款协议的当天一次性现金支付。两次开庭之后,李明亲自到庭,改称5万元转账,60万元分三次给付,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而李明的前妻也出庭作证,称目睹了李明借钱给张恒的经过,但不清楚借款金额。

  李明还向法庭提交当年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向其赔偿的诉讼文书、股票开户信息等,证实自己有能力出借。而张恒为了证明对方没有借款能力,提交了一份由李明所居住街道民政科出具的低保证明。

  就在双方据理力争时,张恒突然拿出另外三份内容相同的借条,但其中一份李明未签署日期,另两份均为房屋过户给李明后,于2006年12月9日签署,其中一份李明身份证处有污渍、房屋位置有涂改。

  对此,李明解释说,有的协议因有瑕疵后重签,有的是因签署后再次借款遂补签。张恒申请到庭的证人证明张恒和李明之间不存在真实债务关系,借条系双方伪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对与张恒为何签订四份借款协议未予以充分说明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关于借款过程,李明和代理人几次表述不一,且证人出庭对借款当天的描述亦多有不合理之处。此外,从法院生效判决可以看出,李明与张恒之间存在串通的恶意,张恒及其证人对四张借条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据此驳回起诉。李明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之后,他又申请再审,也被北京市高院裁定驳回。

  ■相关法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的罪名,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

  需承担法律责任

  从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到借贷纠纷的处理,一场闹剧导致两次无谓的纠纷,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实践中,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高发于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和劳动争议等领域,多在亲属、夫妻、同学和朋友之间串通。

  朝阳法院法官付艳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可以说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原则性规定,故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规避法律、政策、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为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调解或裁定的行为。

  狭义上的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上的虚假诉讼还包括单方伪造证据,故意将被告拖入诉讼等情形。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狭义的虚假诉讼,但纵观审判实践,虚假诉讼更多表现为广义上的虚假诉讼。

  李明虽没有伪造证据,但其行为实际也属于一种虚假诉讼,只是囿于法律规定的不足,目前对其行为尚不能做出有效的处罚。但如果是通过伪造证据实施了单方的虚假诉讼,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