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公告重申,北京市经适房再上市政策没有变化,仍然坚持“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
公告称,北京市的经适房上市交易政策从2008年4月开始执行至今,一直按照“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原则执行。(所谓的新老是按2008年4月11日进行划分)老经适房家庭如果再购买商品房,不必向经济适用房所在区房管局备案,也不会被政府回购。
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第二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北京市住建委方面提醒,新经适房业主如果想购买商品房,就要严格遵照上述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