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价不低,现在过半购房者都会选择贷款买楼。然而,现在不少楼盘的房款都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房款,二是装修款。贷不同款项、不同性质就会增加办理手续的复杂性。同时也让部分居心不良的人因此设下陷阱,使购房者蒙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个案回放
A
合同被人后加了个“月”字,年利率惨变24%!
在去年买房的孙小姐就是其中一个受害者。当时,她购买黄埔某楼盘的住宅,总价300万元,其中,房款180万元,装修款120万元。180万元房款首付三成,即54万元,而装修款要一次性付清,174万元的首付款对她来说是不小的负担。
正在彷徨之际,孙小姐接到一家贷款公司的电话,其给出的利率让她十分惊喜:如果她一个人申请贷款,贷款总额最高可达50万元,如果和老公一起贷,总额可达100万元,五年期,利率只是2%,跟银行定期存款差不多。
(直接找银行贷款费用相对较低,不过手续略为麻烦)
“我们当时觉得太划算了。虽然也有点担心,但看到合约上写的就是2%的利率。工作人员说,因为他未完成任务,年底要冲业绩,所以才申请了特惠利率。听到这样的说法,我们就放心了。”
签订贷款合同之后,孙小姐三天后就获得100万元放款,顺利搞定首付。然而,到还贷时她却惊呆了,原来利率2%不是年利率,而是月利率,折算下来,年利率是24%,是正常贷款利率的三倍。
“现在想起来,真是个彻头彻尾的陷阱,我们签名的时候,‘利率’二字前面有一个空格,我还以为只是排版没排好,根本没多想,工作人员又以送回公司盖章为由很快收走合同,等我们拿回双方签章的合同时才发现‘利率’前面神奇地多了个‘月’字!”
孙小姐说:“现在我们每个月光是还利息就要两万块钱,加本金要三万多元,还有正常的房贷要还,每月加起来要还四万多块钱。幸好我们还没生小孩,日常花销不多,现在是要逼我们推迟生小孩的计划,而下馆子、购物等根本不敢去。这还不够,我们还要拉上双方还没退休的父母帮忙还月贷,我和老公现在都找了一份兼职挣钱还债!”
B
专家提醒贷款合同应公示
有地产专家指出,孙小姐之所以会上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合同未公示。现在商业银行主动在显眼位置公示贷款合同版本的并不多见,更别说是贷款公司了。
孙小姐确定贷款前并未看到最终合同,签订合约时,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缩短孙小姐细看合同的时间。
其实,孙小姐的情况并非个案。有贷款者在进行有关房屋贷款服务咨询时发现,要求查阅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版本并不容易。不少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说,合同文本是商业机密,借款人预约申请贷款后才可以看。
已经在贷款公司工作了十年的杨女士说,实际上,对贷款者出示贷款合同是银行应尽的义务,因此直接向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看合同范本相当必要;如果你是经过贷款公司申请贷款,也应要求按揭公司出示相关合同文件。
合同以下几个细节须特别关注:贷款总金额、利率(一定要看清是年利率还是其他什么利率)、贷款年限等,凡是有数字的地方都要看清楚。
另外,违约责任也要细看,因为人总有疏忽的时候,若是推迟几天还款就要被收取高额滞纳金,这样的合同条款显然不可取。如果你觉得未来的财务能力有提高的可能,就要看提前还贷要支付哪些费用。
不要光看利率不看贷款服务费
为了省事,加上贷款公司门路确实比较多,很多人都会选择找贷款公司代办贷款手续,要是遇上操作不规范的公司就很容易被下套。
支付装修款时,很多人要选没有抵押品的消费贷(有的公司称“信用贷”),这种贷款额度不大,还要视个人信用和经济实力而定,在没有抵押品的前提下,单人贷款额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5年期,而不同银行的年利率一般是5%-9%,一般不会超过10%。
但是,贷款公司还会向你收取服务费,费用可能是贷款总金额的1%-3%。这一点你须特别注意,如果你不主动问,贷款公司在你签订合同前一般都不会向你提及这一费用,可别小看它,若是你贷款50万元,那就是0.5万-1.5万元。
此外,如果你急于贷款,贷款公司可能还会向你收取所谓的加急服务费,比如说,将贷款利率上浮1%,这部分费用最终是真是假,落到谁手里,那就不得而知了。
杨女士提醒,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不光要看清楚与银行之间约定的利率、贷款总额等,还要看清楚与贷款公司之间的服务费用,放款时间也要写清楚,以免贷款公司日后以放款时间说事,再敲你一笔。
1.要求消费者开立日常经营主要账户
其他需要留神的 “不平等条约”
有的银行在贷款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同意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银行开立日常经营主要账户,或将此前在他行所开立的日常经营主要账户迁至××银行。”
实际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银行这种强制交易行为。
2.贷款银行履约义务被放松
有的银行在贷款合同中会约定:“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明显放松了贷款银行的履约义务。因为银行负有对其银行软件系统、网络系统等进行更新、管理、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义务,如因银行过失、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而且,一般人也难以辨别银行是否真的出现了内部的系统或网络问题,若是银行可以因此而免责,就等于银行可以任意违约。
3.连离婚也可能被视为违约
有的银行对于消费者违约的规定非常奇葩: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视为违约;无继承人和财产管理人被视为违约;连借款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情况恶化等情况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实际上,若是出现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是没有继承人、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不继承的,合同应当终止,而不是视为违约;若是借款人出现伤残、婚姻变动等情况,银行在没有足够理由的情况下,就将其认定为违约的,理由同样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