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午,长沙市政府再次召集相关政府部门召开专题研究会议,针对长沙房地产“9·23”新政细则的执行与落实情况进行讨论。会上,长沙市对于9月24日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台的操作细则中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预告登记证明)”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会议同时强调,要防止执行过程中,打政策擦边球,放宽政策执行情况。

  9月25日下午,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关于落实9·23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调整通知》称,根据上级要求,现将《关于落实“9·23”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不动产登纪要[2017]16号)中的第一点进行更正。

  《调整通知》明确,在长沙市购买的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属于房产办证处遗留项目的,可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这意味着,在长沙市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将严格执行按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包括预告登记证明)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