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紫东苑小区有一名业主拿出该小区56个车位的产权证,称这些车位都归他所有,想以每年每个车位7000元的价格出租。小区物业公司及业委会认为,该业主无权对车位进行定价出租,其出租行为会给小区安全带来隐患。律师认为,业主自主定价出租车位的行为没有问题,但需向物业交纳管理费用。
业主出租56个地下车位
日前,北京晨报记者来到紫东苑小区地下一层停车场。与其他小区停车场不同的是,这里的车位还有专人把守,七八个车位的正中央都分别摆放着约半米高的瓷瓶(如图)。记者靠近试图用手移动花瓶,发现花瓶底部已被牢牢粘在地面上。
“这层一共70个车位,吴先生的56个车位几乎占满了一层。”业主孙先生回忆,一周前,吴姓业主开始雇佣人员,清退停放在其产权车位上的车辆,“小区内停车位的租金原本是每年5500元,现在突然有业主以产权方的名义出租,租金高达每年7000元,他有这个权利吗?”
负责把守车位的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只要有业主将车位空出来,他们就会摆一个花瓶,要想继续使用车位,需先交齐费用。
双方矛盾积蓄四年终爆发
小区业委会副主任郑先生告诉记者,早在四年前自小区成立业委会聘请新物业后,业主吴先生便拿出了56个产权证明,要求收取费用,但随后四年由于吴先生无暇顾及此事,便不了了之。物业及业委会为了满足业主停车需求,便继续将车位出租给固定的业主,停车费用由业委会代为保管。此前由于纠纷,业委会又将费用退还给了相应业主。就目前的情况,业委会认为根据相关条例,吴先生应委托物业公司共同管理,不得自己管理车位。其次,业委会认为吴先生没有单方定价权。
郑先生还向记者透露,吴先生除了作为业主外,此前也是该小区开发商和小区首个物业的管理者。郑先生认为,这56个车位与吴先生的经历不无关系。
小区物业北京宜和嘉诚物业管理公司的程经理也表示,一方面,担心吴先生将车位出租给小区以外的人;另一方面,其他产权车位业主每月向物业交80元管理费,但吴先生拒绝交这笔费用。
昨日(9月13日),记者见到了吴先生的委托人何先生,其提供的产权证上,北京市住建委、朝阳区房管局的印章一应俱全,登记时间为2011年。何先生称,吴先生确实曾就职于小区开发商单位,但与车位一事无关,“吴先生当时有些积蓄,这些车位当年也就十几万元一个,见没人买,吴先生才买了下来”。
针对物业的担忧,他表示, “即使租不出去,也不会租给小区外面的人”。至于物业管理费,何先生表示,作为产权方,只负责收取租金并开收据,租用者应自行向物业交管理费。车位租金是参考了附近小区的租金而定的。何先生告诉记者,受吴先生的委托,目前已将租金下调至每年6000元。
关于此前四年间占用车位的业主,以及负责代管停车费的小区物业和业委会,何先生表示将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律师说法:出租车位合法 但应交管理费
北京嘉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霞律师认为,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吴先生对于其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56个车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出租行为本身是法律法规许可的。关于租金的问题,朱霞从不影响社会秩序、和睦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建议吴先生与业委会和物业一起协商解决。
另一方面,小区物业行使其管理车场安全、卫生等方面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义务,保障小区及业主的财产安全,吴先生享受了物业服务,也应向物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另外,吴先生如取得收入,也应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上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