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普及,从去年以来杭州各大小区的车位价格几乎都有惊人涨幅,很多人因此瞄上囤车位生意。城北某小区,有位土豪业主一口气买下十几个车位;余杭之前传出小区150个车位被神秘人士打包买走的消息;萧山一楼盘,交付快一年才卖车位,去年10万元的价格如今涨到2 8 万元……(9月7日《钱江晚报》)

  其实,不仅是杭州,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车位销售乱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固然与一些人善于投机、钻空子有关,根本上还在于对车位销售的管理极不规范,甚至处于真空状态。除了一些地方自己制定了互不相同的规定外,无论《物权法》、《商品房管理销售办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关于车位定价以及如何销售等方面的规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治理车位销售乱象,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规范。

  众所周知,车位虽然与商品房分开存在,也有与其不同的功能,但在性质上不像普通商品那样具有独立性,而是作为商品房的附属物并为了服务于商品房(使用者)而存在的。可见,车位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独立物,而是商品房的从物。规范车位销售必须着眼于车位的从物性质及其与商品房的联系。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从物对主物不可或缺和从物的从属性质而言,也应当如此。所以,除了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另行约定的情况外,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同时销售车位,不得滞后销售。也只有将车位与商品房配套销售,顾客才会有完整的选择权,并有效防止滞后销售车位带来的业主没得选择、不得不买以及车位配比过低造成的业主竞相抬价、让开发商牟取暴利等情况的发生。

  与此同时,车位既是为服务于商品房和为业主配置的,一般不可能向业主之外的人销售,如果允许客户只买商品房不买车位就会使车位废弃,无法收回投资,因而应当允许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与车位进行捆绑,一些地方规定不得捆绑的合理性显然是有问题的。这种分开销售的后果从长远看对顾客是不利的,等日后再想买车位时绝不会是当初那样的价格,还不如一体销售形成的总价更让人一目了然。

  对于一些业主的车位无用而有需要的业主却没有的情况,为了物尽其用,应当允许业主单独出售车位。但鉴于某位业主的车位对整栋楼都具有附属性质,应当对单独出售车位进行限制。即其他业主具有优先购买权。

  总之,应当根据从物的性质和从物应当随主物一起转让的原则,对车位出售问题作出合理的规范。且鉴于各地制定的规范中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和问题,并且相互矛盾,有必要消除不一致,制定统一的规范。由于法规修改相对简单,且具体做法根据从物的性质和从物应当随主物一起转让原则能够直接推出来,所以无须修改《物权法》,只须修改完善《商品房管理销售办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