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正式实施

  在第40个“植树节”到来之际,《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将于3月12日植树节当天正式实施。《条例》既是对原有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提升,也首次对森林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进行立法。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共分28条。

  其中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在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方面,以封山育林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对生态功能低下的公益林,有计划地采取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改造。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等方式综合利用。省林业厅副厅长王章明说,现在农村里灵芝种植在林下,铁皮石斛绑在树上,不影响树木生长,农户每年还可以增收。

  加大生态公益林补偿力度。规定逐步提高省级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条例》中还提到,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即便是对公益林实施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也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认定命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省级森林公园名称。

  另据了解,截至目前,我省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已经达到4535万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46%。生态景观和森林公园成了老百姓休闲旅游、健康养生、陶冶性情的最佳选择地和香饽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浙江全省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已创建或参与创建了53处3A级以上旅游景区,拥有游步道3.76万公里。仅2017年,旅游收入达到245亿元,接待国内外游客7362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