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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村级留用地建造的玉长城购物广场

  近日,富阳区出台村级留用地管理新政,对留用地开发方式作出调整——

  对于可开发面积(60亩以内)留用地指标,原则上应通过项目开发、置换物业等方式处置。

  如果是项目开发,必须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开发项目可以为商服、仓储、物流、科教、医卫慈善、文体娱乐、公园、停车场、工业标准厂房,以及其他资产保值增值项目。同时,允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改变用途(经营性房地产除外),涉及二次出让金补缴的,予以返还。

  如果选择置换政府物业的,与过去规定每亩置换160平方米营业房或300平方米工业标准厂房不同,新政明确可根据市场情况和集体意愿,科学制订物业置换方案,采取等价置换原则计算置换的物业。如果村集体有意愿,还可以置换政府存量房产。

  市国土局富阳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村级留用地开发,由“留地留钱”向“留物业留产业”转变,有利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二三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政府搭台帮开发

  “以往留用地开发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村集体自身资金实力不足、缺少招商和商业体资产运作能力,造成有地难开发、‘捧着金饭碗讨饭吃’的局面。”市国土局富阳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有效扭转局面,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及平台,新政明确将留用地纳入全区招商手册,帮助村集体进行招商,引入回报稳定的项目及物业经营管理好的单位进行合作。同时,根据留用地布点规划,对统筹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指定国有平台公司与村集体进行合作开发,省去了村集体合作开发当中的种种烦忧。

  新政对合作开发的留用地,取消了合作开发双方51∶49的占股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投资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股份比例或物业分成占比,避免了因硬性比例限制导致投资商利益难以平衡,出现阴阳合同继而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情况。

  同时,对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村集体所属物业需要移交、转让的,新政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物业允许直接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避免了转让过程当中的种种税费,进一步减轻村集体获得资产的其他支出。

  放开限制促盘活

  富阳村级留用地管理新政还取消了原有留用地开发物业不得抵押、不得转让等违背市场化规律的限制条款,允许资产抵押用于留用地开发经营,留用地开发的物业也允许转让。

  不过,村级留用地开发需实施抵押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物业需转让的,应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备案,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物业转让需统一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这样更有利于村集体盘活手中资产。”市国土局富阳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留用地抵押资金、财政核拨资金、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及物业转让所得资金等,均须纳入留用地资金专户管理。专户资金仅用于本村留用地开发建设或归还留用地项目抵押贷款、购买其他物业,不得平分到户(人);专户资金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支配。

  超过可开发面积上限(60亩)的留用指标怎么办呢?新政也作了明确规定,即一律以货币收购方式进行处置,收购价格为被征地所处级别商业基准地价。

  “以前政策中对留用地指标的性质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要求指标与供地用途相挂钩,就是说如果供地后是做工业用地的,就按工业性质确认留用地指标性质,收购的价格也按工业用地价格来收。”市国土局富阳分局有关负责人说,这样的结果是同样地段的耕地被征收,但因供地性质不一样,行政村得到的收益也不一样。新政对上述限制进行了调整,明确留用地一律按商业地价确定,实现“同地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