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向公众进行了简要通报和解读。

  《若干意见》提出了5个部分共22条内容,主要围绕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物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对外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此外,还重点推进高层建筑、出租房(民房)、电气(电动自行车)等火灾高危领域消防安全治理等。值得一提的是,浙江到2019年将完成所有高层建筑安全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制和标准化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