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方臻子)近日,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3月底前对征地公告格式进行修订规范,预防和减少征地行政争议。
规范征地方案公告内容。省政府批准征地方案、审核同意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征地方案编制的征地实施方案后,被征土地所在市、县(市)政府应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批准文件、被征土地位置、征地补偿登记期限等予以明确告知。
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并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与征地方案公告分开制作并发布。
规范公告的救济权利告知。征地方案公告以及已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诉权以及诉讼期限。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征地方案由省政府审核同意征地实施方案后发布的征地方案公告除外。
规范公告张贴及张贴情况证明材料的制作归档。公告应当以被征地所有权人为对象,在公告栏的显要位置及时进行张贴。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应当在相关原行政村内进行张贴。公告现场张贴视听资料、情况记录等材料应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