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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城区政府网站昨天发布一项新政:自2018年1月12日起,鹿城区试行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

  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对象为两类:一是实行改造范围内产权调换安置的征迁项目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期房安置房全额收购的;二是2017年4月1日之后实行改造范围内产权调换安置的征迁项目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要求购买商品房的,购买对象应在改造征迁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凭期房收购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该实施单位发放《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房票》,同一改造征迁项目的同一购买对象只能申领一份购房房票。

  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依次分批组织实施:商品房所在区块原改造征迁项目符合条件的对象为第一批购买对象;商品房所在区块原改造征迁项目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为第二批购买对象。属地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品房购买方案并统一发布公告。

  购买对象应当凭购房房票与商品房所在区块的实施单位签订《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意向书》,并明确购买套型。商品房标准套型以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四个套型为主设计建设。

  在购房房票使用上,有几个需要注意的情况。比如,核发购房房票的实施单位应根据购房房票未使用金额,按年利率4.8%计算利息,由购买对象每满一年申领一次;二是购房房票仅供持有人本人购买商品房使用;三是购房房票有效期暂定为申请截止日起36个月,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核发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24个月,等等。

  持购房房票购买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可享受一些优惠政策。比如优惠均价为销售均价基础上下浮15%确定。结算优惠价为在结算销售价基础上下浮15%确定。

  鹿城区出台该政策旨在为转变安置模式、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