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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将修订

2023-02-02 17:24 来源: 中安在线 / 记者: / 编辑: 刘庆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合肥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对原《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全程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监管银行分支机构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鼓励一个项目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原则上一个项目不超过5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

  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监管账户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原监管账户余额划转至变更后的监管账户,账户变更信息应在售楼现场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银行及买受人。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资金直接收存至监管账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买受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对应的监管账户。

  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进度节点拨付

  根据意见征求稿,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资金(以下称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

  监管账户留存余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5%以后,方可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按工程进度节点拨付。其中,达到正负零的,毛坯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7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7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达到主体结构二分之一的,毛坯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6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6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毛坯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4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50%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完成外立面、门窗安装、脚手架拆除的,毛坯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2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全装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3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留存5%以外部分可以支取使用。

  监管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实行监管资金封闭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达到诚信企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其监管银行以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替换一定比例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若监管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并建立应急监管账户,实行监管资金封闭管理,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和保交付相关资金支出,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若监管项目控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其他商品住房项目存在建设资金风险的,在监管项目完成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其控股公司应优先将监管项目剩余监管资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其他风险商品房项目保交楼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违反监管协议的行为将暂停监管资金拨付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合同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未按规定按月足额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监管资金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资金的,由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

  监管银行未及时将预售资金录入监管系统、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未及时支付的,监管部门可按照协议约定,暂停该银行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业务,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监管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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