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个人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取消时间间隔要求
据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图源: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实施细则》中对贷款业务等政策做出调整,贷款条件取消“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间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政策要求;即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不再有时间间隔要求。
《实施细则》明确,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正常连续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正常连续汇缴是指缴存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认定标准: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三)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四)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
1.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认定,购买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4.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
5.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六)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购买的二手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该房屋已纳入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可贷房源范围内。
(七)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八)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九)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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