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崇远 杨一凡 杨渐) “超标电动车在车速、制动、电池等方面都存在安全隐患,每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中,大部分是超标电动车。”下沙交警大队民警介绍说。
近年来,电动车自行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也为道路交通管理带来困扰。今年5月15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布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11月底,浙江省也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宣布浙江省将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12月17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就新国标在杭州市实施前过渡期内(2019年4月15日前)的相关工作作出一系列规定。
下沙交警大队民警介绍说,“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一是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被违规改装;二是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到25公里;三是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到400W;四是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五是强化了骑行能力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六是提出了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要求。这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
根据规定,“新国标”实施后,禁止在杭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生产、销售和登记。销售企业要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说,最关心的是自己的电动车算不算超标车?如果超标了还能不能继续上路骑行?
如果你想了解自己购买的自行车有没有超标,是否进入了经信部门的《公告》,可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经信厅等官网查询。目录中不止是浙江省企业的电动车产品,其他省市在浙江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也可以查询到。
记者了解到,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浙江实行3年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备案范围及方式:
▲备案登记范围:在2018年12月7日前已购买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但未申领防盗备案登记的,应当备案登记。列入《公告》的,不属于备案登记范围,且确保车辆符合上牌标准,应及时到杭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及相关服务点依法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
▲备案登记时间:杭州市集中备案登记工作从2018年12月20日起到2019年3月31日,所有备案车辆(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备案登记地点: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到以下备案登记地点进行登记:全市各交警中队、相关电动自行车宣教点及就近的公安派出所。
下沙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点:白杨中队(听涛路205号)或2号大街与5号路交叉口宣教点;月雅桥中队(松合路399号)或金沙大道海达南路口宣教点。
▲备案登记手续:车主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备案登记点交验车辆并申请备案登记,核发备案号牌。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不收费。已登记的车辆不予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已经申领防盗备案登记标识的,视作已经备案登记。如若因特殊原因,车主本人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从2019年4月15日起,杭州将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杭州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有汽车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则会被认定为准驾不符,将被记12分。
最后,下沙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上路行驶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文明安全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