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日前印发新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长沙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个人缴存公积金。《办法》还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做了相关规定。《办法》自2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长沙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团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所在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问题,《办法》规定,缴存基数在5000元以上(含)的需提供近3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若灵活就业人员连续6个月以上(含)欠缴,管理中心有权对其账户进行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