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杭州市教育局制定了《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办民办小学同步招生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办民办小学

  同步招生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

  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经研究,决定2019年开始全市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实施同步招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公办、民办普通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招生工作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实施办法

  (一)统一信息登记

  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本市公办或民办普通小学(以下简称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以下简称儿童),均应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规定时间登录杭州教育网(网址:www.hzedu.gov.cn)“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登记入学信息。

  (二)同步网上报名

  公办和民办小学统一招生报名时间。儿童父母在完成网上入学信息登记后,继续在管理系统中完成报名。每名儿童在公办小学或民办小学中选报一类,选择民办小学的应填报一所学校,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报名结果不得更改。

  民办小学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三)同步公办小学现场信息核验和民办小学面谈

  在同一区、县(市)范围内,公办小学对报名儿童进行现场信息核验和民办小学对报名儿童进行招生面谈应在同一时段进行。

  (四)同步招生录取

  同一区、县(市)应统一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录取时间。录取工作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录取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小学应根据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类和排序,在学校招生计划内根据排序录取报名公办小学且本人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的儿童,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录取学生父母。

  民办小学在该阶段规定时间内,在报名该校的儿童中自主录取。招生学校应将录取名单和剩余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录取学生家长。招生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和未被所报民办小学录取的儿童,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双向选择,由招生学校补录取。

  2.第二阶段录取

  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儿童,自动进入公办小学第二阶段招生程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小学根据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第一阶段未录取的儿童进行分类排序,其中报名民办小学的儿童,按照“同类排序靠后”的原则,排在同类别报名公办小学的儿童之后。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小学根据排序结果统筹安排入学。录取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录取学生父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加强资源保障。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的动态变化,提前研判入学需求,不断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三)加强信息公开。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招生计划、报名方式、录取办法、录取结果等招生入学信息。

  (四)加强招生规范。坚持公办学校“零择校”政策,公办小学严格按学区就近入学;原则上民办小学应在本地招生;民办小学要严格按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信息对接到“浙江省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五)加强监督管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地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专线电话,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和虚假宣传等行为。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4日。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杭州市教育局提出。 

  通信地址:杭州市屏风街8号207室(邮政编码:310005) 

  电子信箱:hz8706138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