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高敏)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该公司名下一处1万多平米的厂房通过司法网拍以3672.5万元顺利成交。企业处置不动产原本应预缴10%的企业所得税,即367.25万元,但如今,该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免交这笔钱。这得益于温州市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上出台的会议纪要。11月28日,记者从温州市中院了解到,该会议纪要中明确了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股权时不再预征企业所得税。
据悉,2017年9月15日,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在温州市政府召开,会议针对破产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商讨,并出台了《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州市中院介绍,温州市府院联席会议已经出台了两个会议纪要,先后推动解决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涉税等破产难题,如今这是第三个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三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股权时不得预征企业所得税。这份会议纪要指出,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即表明该企业已经具备资不抵债的情形,其财产处置不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包括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处置,但处置所得由破产程序分配的情形)。这一举措无疑给破产企业减轻了不小的经济压力。会议纪要三同时对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包括管理人应当到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执行阶段由法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
另外,会议纪要三还就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转换成正常户的具体操作流程予以了规范,规定当破产企业为非正常户的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下,在破产财产处置后,买受人要求开具发票时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申请恢复正常户、违法违章处理、非正常户解除、申请购买发票等四个方面,同时对各个阶段需要提交的文书以及相关工作亦作出明确规定。
会议纪要三还解决了管理人履职身份认可问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管理人履职身份的认知,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高效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中的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处置债务人资产等事项。
温州市中院破产审判庭庭长方飞潮介绍,会议纪要三在完善企业破产处置机制、加快推进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等工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及时解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建设破产外部协同机制、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