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号)和《关于确定2019年度全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55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那么政策内容涉及到哪些方面呢?一起来看看。



  政策的主要特点

  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总体保障水平与绍兴在全省经济社会地位相一致,统一后的职工医保待遇在全省处第四、五位,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全省处第三、四位。主要有以下特点:

  

  医保政策全市统一

  将原来分散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8个政策文件整合到一个《实施办法》中,有利于参保人员熟悉了解医保政策,有利于政策的施行。同时,通过政策制定,实现了全市医保参保范围、资金筹集、缴费标准,保障待遇、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七统一”,解决了各地医保政策各自为政、内容各不相同的“短板”,充分体现了参保权利的公平、待遇公平和管理公平。

  二

  缴费标准合理设置

  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近几来,国家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提高较快,筹资标准也相应有所提高。总筹资标准中,个人只占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财政补贴占三分之二左右。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除大学生外,个人缴费标准为420元,比2017年提高120元,虽然增幅较大,但是与省内兄弟地市相比,缴费标准处于全省排名第7位左右,比杭州、宁波、嘉兴、湖州、金华、丽水低,待遇享受标准处于全省排名第3、4位,仅次于杭州、宁波,跟温州相当。

  三

  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

  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要求,2018年以后,将提高对城乡居民参保的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总筹资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310元,财政补助从原来的700元提高到890元,增幅27.1%。其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

  一是扩大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将与本市居民结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从事宗教教职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提高基本医保待遇。全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从80元降到50元,三县(市)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提高到全市标准(诸暨市、嵊州市从600元提高到800元,新昌县从500元提高到800元)。嵊州市和新昌县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有所提高。

  三是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对特困人员、低保户、困难救助人员等特殊人群,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0%。特殊药品的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最高支付限额从30万提高到40万元。

  四是新增未就业妇女生育待遇。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享受居民医保基金定额补贴:平产1200元,难产助产、多胞胎或剖宫产1500元。

  五是扩大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我市的门诊规定病种,扩大了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

  

  经办服务进一步优化

  一是扩大了参保人刷卡结算范围。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等人员在办理备案的前提下,可在外省联网医院实现住院就医费用直接刷社保卡结算。

  二是简化了参保人就医备案流程。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了转外就医、异地就医、出国(境)带药、家庭病床等就医管理备案流程,取消了所有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自行获取和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比如转外就医、家庭病床、出国(境)带药等事项,由本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相关备案表后上传至社保经办机构,即完成备案,办事群众将不必再跑一次社保经办机构,真正实现“零跑腿”。

  三是简化了参保人转外就医手续。把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规定病种转外就医手续业务审核由原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双重备案简化为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并实现线上线下办理。

  

  分级诊疗进一步深化

  一是扩大三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差距。三级医疗机构从1000元提高到1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从600元提高到800元,基层医疗机构为300元。

  二是增加普通门诊基层首诊,7日内转诊的内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经基层医院首诊,在7日内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从65%提高到70%,退休人员从70%提高到75%。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也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政策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10章78条。主要是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内容。

  一

  职工医保政策

  1.统一缴费标准。2019年全市的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为2%。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5%,职工个人缴费为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省职平工资的5%。

  2.确定个人账户。全市的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省职平工资的1%划入个人账户。其他用人单位,市区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省职平工资的5%划入个人账户,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制度实施后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3.统一起付标准。普通门诊和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为400元。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

  4.统一待遇标准。普通门诊4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在基层医院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医院医疗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在职职工报销65%,退休人员报销70%。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其中5万元以下费用,基层医院,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在其他医院,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部分,不再区分基层和其他医院,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25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90%报销,上不封顶。

  5.统一转外就医自理比例。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到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5%;到非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15%。未办理转院手续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分别在原来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二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1.统一缴费标准。2019年大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其他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1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2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90元。

  2.统一起付标准。普通门诊统一为50元,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同职工医保。

  3.统一待遇标准。普通门诊50元以上的费用在市内基层医院报销5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 60%;在市内其他医院报销1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 25%。一年内净报销800元(其中有效签约人员,在基层医院普通门诊的,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以下费用,在基层医院报销85%,在其他医院报销75%。

  4.确定转外就医自理比例。市区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的,到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10%;到非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25%。诸暨市、嵊州市和新昌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调整各自设置的转外自理比例,三年后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未办理转院手续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分别在原来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三

  大病保险政策

  1.统一筹资机制。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得低于人均40 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40%,政府或单位承担60%。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中整体划拨;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其中,市区和各县(市)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超过 24 个月的,暂不缴纳大病保险费。

  2.统一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的待遇分两个方面,一是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经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的费用及转外就医承担的自理比例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60%,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二是特殊药品的报销待遇,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发生的累计费用,8000 元以上至 40 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