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购房并落户可获5万元 温州新购住房补助细则征求意见
导语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2日
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4月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洵非)4月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就《温州市区新购住房安家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温州市区(含洞头区)购买住宅类房屋并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将户籍从温州市以外地区迁入市区的人员,可以享受安家补助5万元(分5年,每年1万元,按年发放)。
为确保符合基本条件人员能在实施期内申领安家补助,2025年12月底前,已经网签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能办理不动产证的房屋权利人,可凭备案的网签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其他必要材料直接办理温州市外户籍迁入市区落户登记,同时申领安家补助。
征求意见稿中所指享受安家补助的房产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房产。
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在公示中,公示时间为4月1日至4月12日,最终实施细则定稿仍需等待相关部门发布。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温州市区新购住房安家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千万级常住人口城市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0〕22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市区以新购自有产权住房落户安家补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温州市区(含洞头区)购买住宅类房屋并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将户籍从温州市以外地区迁入市区的人员,可以享受安家补助5万元(分5年,每年1万元,按年发放)。
二、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须在办理落户后,登录“浙里办”或“温警在线”网上系统的“安家补助申领”模块(待开发上线),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相关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人线上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通过温州统一权力运行云平台进行线上流转,实行“一站式”审核,其中公安部门审核户籍迁入、房屋安家补助发放情况,住建部门审核房屋是否为商品住房及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情况,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核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三)经相关单位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所购房屋所在区公安分局在30日内将首年度安家补助直接拨付发放至申请人有效银行卡内。
(四)安家补助按年申领发放,次年以后申请人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原渠道申请当年安家补助,经复核仍符合原申领条件(住房未出售、户口未外迁)的,按原渠道发放补助经费,依次发放至第五年。当年内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当年补助权益。
(五)申请安家补助的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的,按以下原则申请安家补助:
1.房屋所有权系夫妻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一方申请办理;
2.房屋所有权系夫妻关系以外多人共有的,只能由其中一位共有人家庭享受安家补助,具体由共有人协商确定。
(六)材料清单如下:
1.落户后登录“浙里办”或“温警在线”网络平台,认证后在“安家补助申领”模块按要求填写上传相关资料;
2.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如房屋产权为夫妻所有,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申请人银行卡信息;
3.经备案的网签房屋买卖合同(一手房需要提供)、购房发票、税收缴款凭证、不动产权证;
4.夫妻关系以外多人共有的不动产,其他权利人出具的放弃申领补助声明。
三、其它事项
(一)本细则所指享受安家补助的房产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房产。
(二)本细则所指办理实施区间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为确保符合基本条件人员能在实施期内申领安家补助,2025年12月底前,已经网签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能办理不动产证的房屋权利人,可凭备案的网签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其他必要材料直接办理温州市外户籍迁入市区落户登记,同时申领安家补助。
(三)本细则所涉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安排方式,由各区级公安部门测算新购住房落户安家补助经费金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补助经费按照市区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级承担部分按年度结算给区财政。市公安局提供当年度补助经费兑付情况汇总(分区)审核意见,作为市、区财政体制结算依据。
(四)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领安家补助的,应予及时撤销并追回所领补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2021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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