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每套房只能买一个车位 不得“只售不租”
导语
继去年10月施行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只售不租”后,5月23日,广州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从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此前,广州海珠、天河等地的部分楼盘出现天价车位现象,有楼盘车位叫价甚至高达120万元,还有一些楼盘曾规定车位只能买不能租。如今,广州下定决心对此说不!
记者注意到,继去年10月施行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只售不租”后,5月23日,广州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从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管理办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管理办法》还指出,销售商品方式,应当将在销售方案中明确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根据《管理办法》,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在保证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才能将剩余车位、车库出售给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
另外,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租售车位、车库,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记者查阅上述两分规定文件发现,《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而《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租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者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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