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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严管短租房经营:应取得楼内业主同意

2020-08-11 16:50 来源:北京青年报 / 记者:朱开云 / 编辑:吴洵非

导语

北京《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示,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近日联合起草了《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明确了短租的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通知》提出了短租住房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短租住房的经营条件。即应当取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没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此外,房屋还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二是明确短租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规定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三是明确互联网平台核验责任。规定发布短租住房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供的业主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材料,实地查看房屋状况,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一登记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意见反馈途径:各方对《通知》的意见建议,请于8月18日17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

  赵庆祥:从源头有效解决短租房带来的矛盾问题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表示,近年来,大量居住小区内的民宅以“民宿”“短租房”等形式对外出租。与酒店、旅馆相比,这类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旅行者的短期住宿需求,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一人预订、多人入住”“张三预订、李四入住”现象非常普遍,经营主体既不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也不按照旅馆业要求进行信息登记,一些房东与租客都不见面,到底什么人入住,房东与短租平台都不掌握,给流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分散在居民楼内的“民宿”“短租房”,由于旅客入住时间不定、人员混杂、夜间活动等,扰民现象频发,引发了小区住户大量投诉举报。

  《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思路,回应了广大百姓及社会各界严格规范短租房的强烈呼声,针对实际矛盾问题明确规定了房主、经营主体、平台、租客等各方主体的责任,以及出租登记、平台信息核验、入住者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短租住房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畴,既能有力保障租客租住安全,也将有效防止短租房成为藏污纳垢之所,从源头有效解决短租房带来的矛盾问题。

  楼建波:有助于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国内外城市管理经验做法,凸显了“业主自治”精神,有助于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居住权益。

  纵观国内外大城市,对于利用居住小区住宅经营民宿或短租房,都有严格的规范管理要求,国外有的城市还实行许可或事前登记制度,普遍要求入住信息及时报送警察机关,并强化经营者或平台的管理责任。《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短租房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即时采集承租人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管理。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信息登记工作,要求平台、产权人、入住人做好信息登记。《征求意见稿》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并吸收借鉴国内外大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首都特点做出的制度设计,可以概括为“于法有据、有例可循”。

  附:《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原文

  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短租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

  (二)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四)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无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或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

  (二)业主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出租住房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经营的书面材料;

  (五)经营者身份证明;

  (六)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面材料。

  四、互联网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记房屋详细地址,并实地查看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三)对短租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按照公安、住建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互联网平台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五、互联网平台不得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一)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核验未通过的;

  (二)位置、面积与实际或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

  (三)图片、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

  (四)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

  六、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短租住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七、住宿者应当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登记申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短租住房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属地街道、社区。

  九、住建(房管)、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短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短租住房的监督、巡查。

  十、短租住房出租人、短租住房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出租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向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依照《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履行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处罚;短租住房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或安全隐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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