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杭州有政策了
导语
将于2023年2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不动产权证是一套房子的“身份证”,买卖交易、子女入学、抵押贷款等等,都需要这本证在手,但因种种原因,有些不动产迟迟无法办证,让部分市民很是揪心。
2月10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介绍《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政策制定情况,明确表态,针对群众高频诉求,提出对策,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政策,杭州将对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分别为拆迁安置房办证、危旧房改善办证、已验收并交付入住的开发建设项目办证和房改房办证四种类型。
不过,并不是所有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都能搭上新政的东风办证。该《通知》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4日(含) 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建成并转移的住宅项目。同时,规定了六类不适用的负面清单,包括存在权属争议;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隐患;严重影响规划实施;被列入征收或改造、整治等拆除范围;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被法院查封或者涉及刑事侦查等情况。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将于2023年2月20日起正式实施。目前,杭州市已经开通线上“办证遇‘难’登您来问”的群众诉求归集通道,市民扫码就能提问;同时陆续开设“办证难”反映专窗,确保反映有渠道、关切有回应,解决部分群众历史遗留“办证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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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处置措施
(一)拆迁安置房办证
1.各区、县(市)要加快推进辖区内已回迁安置项目的安置核查,具体可指定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组建多部门联审专班负责,安置核查涉及多个事项的,同一区、县(市)的核查主体应予以统一。安置核查主体确定后,由各区、县(市)政府函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对已备案的安置核查主体出具的核查意见,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予以采信。
2.各区、县(市)要积极推行“按户核查、按套扣减”的做法,对已先期安置交付和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成套房屋,先行出具核查意见,被安置人可持拆迁协议、安置协议、安置核查意见等资料先行办理该部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实现“分一套、核一套、办一套”。
3.集体土地上的征迁项目,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已计入安置人口的户籍在册人员,在回迁安置时户籍虽已外迁但仍计入回迁安置人口、且未享受其他安置政策的,经区、县(市)安置核查主体核查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4.集体土地上的征迁项目,属于超面积安置的扩面标准以内部分,各区、县(市)已有统一办法和结算标准的,经各区、县(市)政府确认后,按原办法和结算标准处置;超出各区、县(市)扩面标准以外部分,原则上应按照回迁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处置后的超面积安置房,经区、县(市)安置核查主体核查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5.2011年1月21日(含)前核发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涉及无证房产拆迁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已安置,原被拆迁房屋参照未登记建筑认定标准可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经区、县(市)安置核查主体核查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6.安置主体和安置房产权主体不一致、签订安置协议发生在2008年12月8日(含)前的,不再核查安置房调拨手续,被安置人持拆迁协议、安置协议、安置核查意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安置主体和安置房产权主体不一致、签订安置协议发生在2008年12月8日后且涉及安置房源多道调拨的,由安置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市清理解决拆迁安置遗留房产办证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证办)审核后,由当前产权主体直接调拨至安置主体名下,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产权主体灭失的,由安置主体提出申请,市建委(市安置办证办)可出具意见直接调拨至安置主体名下;安置主体灭失的,由其承继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市安置办证办)审核后调拨至其承继单位名下。属区、县(市)级安置房源的,经各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执行。
安置主体在回迁安置前应完成安置房源的调拨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再按规定签订回迁安置协议。
7.2021年1月28日(含)前,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范围内,签有集体土地委托安置协议的项目,可由征迁主体或被委托主体报市建委(市安置办证办)审核后,直接将安置房转移登记至被安置人名下;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国有土地委托安置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二)危旧房改善办证
8.市住保房管局或原市历史建筑保护中心名下调拨购买的房源,用于各区、县(市)危旧房改善或历史建筑保护项目有证房产安置的,经市住保房管局或市文物遗产与历史建筑保护中心同意,按不动产登记程序,直接办理转移登记至被安置人名下。
9.因权利人个人原因无法确认指界或不能到场指界的,由危旧房改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材料,证明改善后房屋墙界及宗地界址清晰的,报区、县(市)政府确认指界。
(三)已验收并交付入住的开发建设项目办证
10.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解散或清算的,由清算组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保障性住房或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已撤销、注销、合并、分立或转制的,由其承继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11.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经业主提起仲裁、诉讼,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符合首次登记条件,经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裁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义务人的,当事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相关情况。业主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可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2.建设项目仅完成部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剩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首次登记。建设单位已注销的,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属来源凭证后,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记载权利变动情况,原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不再颁发;建设单位吊销未注销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建设单位拒不配合的,经公告无异议后,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记载权利变动情况,原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不再颁发。
13.为保障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房屋已销售且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开竣工违约金、房屋质保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相关税费的,报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按“谁收缴、谁追缴”原则,收缴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建设主体追缴相关费用。同时,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对已合法销售部分的房屋办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首次登记。买受人可凭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交接书缴纳契税办理转移登记。
(四)房改房办证
14.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已撤销、合并或注销,房屋有指定单位接收的,根据资产接收材料或国有资产主管单位意见登记至接收单位名下用于房改;无接收单位的,经国有资产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由属地住建部门办理直管公房不动产登记后用于房改。
(五)其它情况
15.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项目部分(单独楼栋)符合规划,且经属地政府牵头论证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竣工验收条件的,区、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对符合规划部分(单独楼栋)先行核实,并出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办理符合规划部分(单独楼栋)后续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材料。
16.城镇私房住宅符合以下情形,且使用至今,权属清晰无争议,未列入征收范围,房屋安全经鉴定合格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经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1)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2)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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