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补偿后搬迁!杭州房屋征收有“新规矩”
导语
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6月13日,记者从杭州市规划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国土整治中心)获悉:我市新制定的《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条例》)已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杭州此次出台的《条例》,是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效力层级比较高,在全国省会城市并不多见。”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四十六条,不分章节,规定了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工作的职责分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安置等内容。
《条例》适用于全市域,既对我市征收工作实践中常见但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细化,也将长期以来我市比较成熟的征收工作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如《条例》第九条,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通过强化“计划引领”设置征收“门槛”,有效控制在外过渡的被征收人数量,确保征收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条例》全面规范了征收程序,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尤其对“安置房”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从今年8月1日《条例》施行之日起,如市民张三市区的住宅被征收,按照《条例》,如张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即使张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属地征收主体也应以最低48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保底’安置,且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无权利限制;属地征收主体有条件的,应当安排现房。如被征收人是高龄老人,一般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同时,征收部门还应及时向被征收人提供办理不动产证的相关资料。”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负责人举例介绍,“如果安置房尚未建成,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应该明确安置房的区位、建设进度和配套设施、交付时间等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结合省、市数字化改革趋势,明确规定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通过建立、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全面提升房屋征收数字化管理水平,助力房屋征收阳光透明。
市规划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整治中心)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在全市域范围做好《条例》宣贯的同时,将加快建设“数智征收”场景,通过法治赋能、数智赋能,持续推进我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下简称《条例》)解读
一、此次杭州《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现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2年5月修订后施行,但该条例的两个上位法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已分别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废止。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行为,提升征收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增为当年立法计划。
根据立法计划,市规资局于2021年3月正式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抓紧推进工作,经过前期调研、征求意见、研究论证、沟通协调等过程,于2021年6月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送审工作。后经 10 月 12 日市政府第 83 次常务会议审议讨论,原则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2021年10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条例草案。2021年10月、12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第四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2年3月7日,条例草案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今年5月27日,《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二、杭州《条例》有哪些重要看点?
(一) 对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细化
根据国务院、省条例等上位法规定,我市《条例》对实践中常见但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细化和统一。
1、强化征收计划管理,实现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为了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有效落实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源,《条例》第九条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通过科学、合理地编制征收计划和确定征收规模,有效控制在外过渡的被征收人数量。
2、优化完善征收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提供政策支撑。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有关的重要事项作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一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内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期限届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二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建成的,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其区位、建设进度以及配套设施等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三是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和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二)对我市现行政策经验进行统筹固化
《条例》以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实践取得的经验为基础,总结提炼,将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予以统筹固化,是本次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1、推进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公开,助力房屋征收阳光透明。
为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数字赋能、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工作要求,重点突出市委市政府推进数字化改革要求,条例第七条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管理。该内容符合当前征收工作形势发展需要,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征收数字化改革工作,持续以数字赋能,全面提升智治水平。
为了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信息公开,提高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减少矛盾纠纷,条例第八条还明确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并规定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单独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调查结果、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
2、细化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一是实行住宅房屋征收保底安置。省《条例》仅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明确了应给予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保底安置。市《条例》结合多年实践操作经验,保留并优化了我市现行房屋征收政策规范中有关保底安置的内容,相对于省《条例》,在保底范围和保底标准上进行了扩大和提高,明确本市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八平方米,充分体现了以民为先,以民为本,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理念,是本次立法的一个重大亮点。
二是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征收住宅房屋的,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应当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为现房,被征收人是高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在向被征收人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3、全市统筹、一套标准,助推全市房屋征收政策一体化。
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主要适用于原主城区,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及三县(市)为参照执行。市《条例》以政策融合、标准融合为导向,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市域一体化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市区统筹和整合,政策标准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现了政策标准的一致性、一贯性、一把尺子量到底,有效保障了征收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接下来,我市将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市《条例》的配套政策文件,对《条例》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结合我市征收工作实际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目前,该配套文件草案起草已完成,现尚在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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