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杭州 环杭 口水 摇号 专题 研究院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住在杭州网 > 杭州楼市 > 楼市新闻  

注意!海宁不动产登记有大变化!权威解读来了!

2019-06-09 16:52 来源:海宁发布 / 记者: / 编辑:徐文罡

导语

6月4日,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海宁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

  6月4日,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海宁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

微信图片_20190609164226.jpg

  为何要实施这个新规定?

  为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方便群众办事、提高登记效率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海宁市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实施内容

  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和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但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

  01.已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房屋办理房屋转移、变更、注销、抵押、换证、补证等登记业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再审查证载所有权人婚姻关系,经登记簿和证载所有权人同意即为其办理相应登记业务。

  登记簿和证载所有权人是夫妻一方的,只需一方到场签字办理;登记簿和证载所有权人是夫妻双方的,需双方到场签字办理。

  02.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司法裁定、公证继承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据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建房资料、合同、法律文书、公证书等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关系。

  如购房合同中购房人体现为夫妻一方权利主体,则房屋登记为夫妻一方权利主体单独所有;如购房合同中购房人体现为夫妻双方权利主体,则房屋登记为夫妻双方权利主体共有。

  实施时间

  本公告事项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其他事项

  1、不动产加名、减名,仍需夫妻双方到场并提供婚姻证明

  夫妻共有不动产,原登记在一方名下,现申请登记为共有的(加名)或者原登记为夫妻共有的不动产,现申请登记为一方所有的(减名),应由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并提供婚姻登记证明。

  涉及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涉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等特殊性房屋的,需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办理。

  2、这种情况请注意

  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单方到场申请异议登记。

  3、不实登记怎么办?

  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害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4、仍需携带相关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的证件原件

  因享受购房优惠政策需要,办理登记时仍需携带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等能说明家庭户成员情况的材料原件。

微信图片_20190609164914.jpg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都会有疑问:6月15日起不用审查婚姻状况,房产上增加姓名,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带着这些问题,小编询问海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就本公告进行详细解读,同时也列举下一些常见的问题。

  购买房屋,购房合同上签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可以吗?

  可以。如果购房时仅签署夫或妻一人的名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购房人即为房屋权利的申请人。如申请人申报房屋单独所有的话,登记机构就会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购房人一人。今后处分时,即买卖或抵押时,只需房屋所有权人签字同意即可。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购买房屋,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请务必将夫妻双方的姓名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并凭上述合同及相关要件共同申请购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如果购房人一人签署购房合同后,在办理登记时,想将配偶也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具体怎么操作?

  有两种办法:一是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将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姓名,并共同申请登记;二是在办出一人所有的不动产证后,夫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登记,并领取夫妻双方名下的不动产证。

  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姓名,如何办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婚姻证明、不动产证书等资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写财产约定书,将不动产登记为双方共有。
  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以持婚姻证明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于共有财产的,配偶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有贷款能不能办理加名、减名?

  不动产有贷款,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不能单独办理加名、减名。如需办理有关登记应该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办理相关登记。

  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其配偶需要共同签字吗?

  不需要。抵押权登记的主体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即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已登记领取不动产证的房产,出售房屋时,是否需要另一方配偶到场,签字后才能处理?

  不需要。只要不动产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就可以处理房屋。

  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另一方到场吗?

  不需要。如夫妻双方均要求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要么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将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姓名;要么等办出合同签约人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证后,夫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登记,并领取夫妻双方名下的不动产证。

  原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夫妻双方离婚后,需要办理离婚产权转移变更手续吗?

  如果约定房屋仍归属不动产证上记载的一方所有,无需办理离婚财产转移变更手续。

  如果双方约定房屋归未经登记的一方所有的,或归双方共有的,双方应当及时到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财产转移登记。如果因权利取得人未及时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仍依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后续有关登记,权利取得人的相关利益损失,由权利取得人自行承担或通过民事法律渠道解决。
  打个比方,比如房屋所有权人为夫,但夫妻离婚后约定房屋归妻所有,妻须在离婚协议签署后尽快及时申请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否则,若夫在妻申请将房屋登记至妻名下之前出售房屋,那么房屋不动产登记将按原房屋所有权人即夫进行。因为按照新规,只要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就可以处分房屋。

  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单身,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已经结婚但后又离婚,该如何办理?是否需要办理离婚转移变更手续?

  购房人在购房后,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其不动产登记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购房人提供的购房合同等登记材料,办理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
  如果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仍归购房人所有的,购房人无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转移变更手续。
  如果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为另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购房人和原配偶持身份证明、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不动产证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手续。

  在此次方案实施前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办理抵押、买卖、赠与等手续的,作为抵押人、出让人或赠与人一方的登记申请人是谁?

  以不动产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登记申请人。

  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吧~另外重复一遍:6月15日起实行哦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住在杭州网"或电头为"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的稿件,均为住在杭州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并保留"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消息"的电头。

  

本网未注明"来源:住在杭州网"的图文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联系电话:0571-85399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