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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多水域该如何保护?我省实施新办法

2019-05-07 09:07 来源:浙江在线 / 记者:金梁 通讯员 徐鹤群 / 编辑:周杭

导语

浙江水系、湖泊众多,河流、水道、水库等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这些水域该如何保护呢?日前,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层面的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在线5月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金梁 通讯员 徐鹤群)浙江水系、湖泊众多,河流、水道、水库等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这些水域该如何保护呢?日前,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层面的水域保护办法。

  从水域的特殊性及管理和保护的实际需要,《办法》定义的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其中,明确了对7类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分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蓄滞洪区;省级、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

  《办法》强调,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如果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此外,《办法》将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基本水面率等指标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建设和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要求开展水域健康评估和水域违法通报,落实河(湖)长制加强日常的检查和巡查,鼓励公众参与水域保护,形成了水域保护齐抓共管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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