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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准入有变化 杭州1月25日起施行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新政

2020-01-14 10:13 来源:浙江在线 / 记者:张卉卉 / 编辑:张筱

导语

要在杭州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门槛”提高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经营”。

  浙江在线1月1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卉卉)要在杭州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门槛”提高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经营”。

  近日,杭州发布《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企业注册管理、规范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推动落实室内空气质量责任等举措,着力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水平,改善住房租赁消费环境,更好地满足新市民多层次住房需求,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该意见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规范租赁企业注册管理

  鼓励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准入门槛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意见》规定在杭州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经营”。同时,通过推动落实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动态更新相关企业注册信息,进行有效监管。此外,要求从业企业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时,应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条件的,自动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同时,《意见》明确杭州将利用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支持从业企业多渠道筹集房源,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为依据,建立从业企业多维度评价体系,鼓励优秀从业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支持住房租赁从业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构建有利于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从业企业的市场环境。

  严禁自行开办金融业务

  防范租赁企业经营风险

  《意见》规定住房租赁从业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同时,与金融机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时,确保承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知情权,不得将贷款相关内容套嵌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确需办理“租金贷”的,贷款合同应在租赁合同之外单独签订,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在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方面,《意见》进一步深化《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要求,鼓励引导从业企业设立租赁资金存款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租赁相关资金纳入租赁资金存款账户管理,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严格防范从业企业可能存在的资金链风险。从业企业设立的租赁资金存款账户账号应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和企业经营活动场所、房源发布平台公布,并在房屋租赁相关合同中注明。

  明确租赁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租客关心的热点问题,《意见》明确从业企业应切实履行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主体责,将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状况和违约责任纳入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并作出明确约定,室内空气检测推荐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同时要求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主动检查、投诉信息调查、转办交办核查等,加强对从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移出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停止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等措施进行处理。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意见》还对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及从业企业提出明确要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应制定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律,要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从

  业企业守法经营;住房租赁从业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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