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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杭州人的“母亲河” 杭州将为钱塘江的保护与发展定“规矩”

2019-10-29 17:33 来源:杭州网 / 记者:徐可 / 编辑:叶迪

导语

浩浩荡荡的钱塘江不仅塑造了杭州城市空间地理形态,也孕育了灿烂多彩的历史文化,是杭州人的“母亲河”。

  10月29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黄昊明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钱塘江包含“三江一湖”,地理空间形态具有完整性,生态系统具有丰富性,人文资源具有多样性,优化发展空间和功能布局需要统筹市和县(市)、上下游、左右岸等复杂关系,要有一部地方性法规作为基本支撑。

  保护“母亲河”,这些行为不能有!违者要罚

  为了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保护要求,《条例(草案)》根据钱塘江生态保护的特别需要,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明确了一些“不允许”行为。

  比如,钱塘江地区存在较大面积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条例(草案)》対因湿地保护需要禁止的行为作了列举。包括禁止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禁止进行与湿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建设活动,禁止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开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等。违反规定的,将面临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再比如,钱塘江地区范围内具有较为丰富的岛屿资源,新安江大坝建成后,千岛湖水域形成了1000多个岛屿,更丰富了钱塘江流域的岛屿形态。《条例(草案)》根据岛屿的生态价值、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景观特点等,将钱塘江地区范围内的岛屿划分为严格保护类、限制开发类和优化利用类三种类型。

  在严格保护类岛屿内禁止从事改变岛屿自然风光、岸线形态;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采石、累砂、取土、采伐林水;擅自采集矿物、生物等祥本行为。

  在限制开发类岛屿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高能耗、高水耗的企业;建设地面大型交通设施、有损生态的公共设施等行为。违者也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

  营建特色文化场景展现钱塘江自然景观、人文意境

  推进滨水区域绿地、广场建设,设置更多公共活动空间

  发展,是为了更好地继承与延续。关于钱塘江的发展,《条例(草案)》围绕经济建设、公共文化、公共设施、城乡融合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文化方面,要营建钱塘江文化、富春江文化、新安江文化等特色文化场景,展现钱塘江的特色自然景观和人文意境。

  旅游方面,要推进“名城名湖名江名山”景观长廊建设,促进钱塘江旅游产业协调发展。

  设施方面,要推进钱塘江滨水区域的绿地、公共广场建设,设置运动、休闲、观景、亲水等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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