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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 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建居家养老用房

2019-08-30 09:21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董洁 / 编辑:张安阳

导语

8月29日上午,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浙江在线8月30 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董洁)8月29日上午,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制定《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是积极应对杭州人口老龄化问题、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高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需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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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2018年老龄事业统计公报》显示,按户籍人口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74.44万人,占总人口的22.53%,比上年同期增加7.25万人,增长4.34%,老龄化程度高出全省平均水平。当前和今后可预见的时期,杭州市人口老龄化发展将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失智失能、空巢老人增多等突出问题,养老任务极为艰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居家养老,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和主要模式。“与机构养老相比,居家养老具有深受老年人喜爱、服务方式灵活、成本低、受益面广等优点,因此,加强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尤显重要。”该负责人表示。

  草案对居家养老涉及的各方职责、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激励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一一作出明确。

  为确保居家养老的空间,草案第十三条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配套公建用房,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集中配置,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针对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草案也作出规定,“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集中配置;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本条例实施后两年内配置到位。”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重建或者配置,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重建或者配置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在草案中的到细化和明确。例如,“为六十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其中,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每月不少于五十二小时价值的居家养老服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每月不少于三十八小时价值的居家养老服务”“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每月不少于三小时价值的居家养老服务”“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等。

  此外,智慧养老也被写入草案。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公布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等信息,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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