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规来了
导语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自2021年6月国务院明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来,杭州积极响应、全面部署,于2021年11月制定出台了《杭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8月12日,杭州发布《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
围绕《实施方案》明确的“十四五”期间力争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3万套(间)的目标任务,杭州建立“企业申报、区级认定、市级备案”的三级管理流程,并率先将蓝领公寓、人才专项租赁房直接转化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积极利用集体土地、非住宅改建等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已认定项目提供税收、水电、资金奖补等政策支持,形成“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多政策支持”的发展新局面。
截至7月底,杭州全市已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118个、房源9.17万套(间)。
当天发布的《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杭州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管理、房源管理、租赁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助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挥民生实效。
《办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承租人相关条件、租赁房源使用标准、出租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当天还发布了《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认定范围、认定程序、认定标准、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杭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作了明确,进一步健全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机制。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新建、改建、转化三种形式筹集的租赁住房项目,不同的筹集形式在认定流程方面有所不同,进一步规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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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需要符合怎样的标准?哪些人可以承租?一起来看看。
运营主体管理要求
(一)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运营管理)。
(二)运营单位应在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公告(面向社会出租)或招租通知(定向出租)前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在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开户,取得用户操作权限,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或用人单位整体承租后安排的入住人(以下简称“入住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承租人或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项目所在区域无房。所在区域范围由运营单位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视同无房;②承租人或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全市范围内未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等住房保障。
(四)各区、县(市)可以结合职住平衡的实际需要细化无房的具体范围,并报市住房保障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房源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将房源上传至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方可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完成装修方可投入供应。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须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相关要求。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标准执行。
(五)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租金要求另行制定。
(六)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确定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可不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本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运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租金管理规则,并由建设单位、园区管理单位或本系统主管部门等单位或部门盖章认可后,将租金管理规则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交备案。
租赁管理要求
面向哪些人租赁?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招租预公告,房源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
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应及时向运营单位报送入住人信息及入住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配合做好合同签订、入住人条件审核、费用收缴、退租和入住人管理等工作,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转租赚取差价。
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出租给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仍有多余房源的,可以面向社会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承租人或用人单位。运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出租的有关租金、房源、租赁等要求执行。
租赁期限有多长?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或入住人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入住),每次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应当退出。
承租人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或入住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破坏或擅自装修房屋。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运营单位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正常使用;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警处置制度,确保项目安全合法运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
监督管理要求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以租代售。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三)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建立巡查检查制度,重点查处主体备案、房源申报、承租审核、租赁价格、合同备案、挑客拒租、以租代售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及时责令整改、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可采取通报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暂停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责令退回财政奖补资金等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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