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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布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新政

2021-06-16 13:01 来源: 宁波日报 / 记者: 杨绪忠 / 编辑: 吴承宇

导语

项目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首次审批年限不超过12年,人均租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了。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已下发,定于7月15日起实施。2022年年底前完成审批的项目,可按该指导意见实施改建。

  《指导意见》旨在有效盘活我市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房,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有效解决职住平衡问题,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改建范围包括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居住类型,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闲置建筑。改建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安全条件等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改建坚持强化统筹、性质不变、分类实施的原则。鼓励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将工业厂房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改建。工业类建筑应以整栋为基本改建单位,其他工业类建筑不能以整栋改建的,改建部分应为相对集中的连续楼层。非住宅改建后的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根据《指导意见》,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守我市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并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鼓励、支持专业化租赁运营机构实施改建、运营和管理。同时,改建要求权属清晰,结构和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要符合管理规范。

  在运营期限和面积标准方面,《指导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首次审批年限不超过12年;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改建项目其他设计、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

  此外,《指导意见》列出了负面清单:违法违章建筑,改建后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建筑,不符合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管控的建筑,以及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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