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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请你来提意见 对文明施工有要求

2021-06-15 12:31 来源: 温州都市报 / 记者: 蒋文泽 / 编辑: 方倩苗

导语

此次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7月6日,如有修改意见,可在7月6日前前反馈至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日前,温州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制定《条例》是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我市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共有8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规划和建设、养护和维修、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法律责任、附则。《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的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明确,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防洪、通信、公共交通、道路交通管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岗(亭)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互相衔接和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条例》还对文明施工做了要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现场应当按要求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安全围挡和施工铭牌,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影响交通的,应当函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

  对于城市道路的桥下空间,根据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规划,在不影响城市桥梁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合理有效利用桥下空间。经市政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桥下空间可以进行绿化、停放车辆、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和临时桥梁管理用房等公益性使用。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的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而对于城市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情况,《条例》也明确要求限期内修复,如城市照明设施发生一般故障的,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城市照明设施维修涉及道路开挖作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等。

  此次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7月6日,如有修改意见,可在7月6日前前反馈至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传真):0577-88333627;电子邮箱:67103871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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