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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独身老人去世留下一套房,外甥能继承吗?法院这样说

2020-08-18 16:18 来源:镇海区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 记者: / 编辑:吴洵非

导语

事情的最终走向会是如何?

  最近,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的周先生来镇海法院澥浦法庭立案:其舅舅吴某生前留有一套房产,他能不能继承?

  原来,周先生的舅舅吴某终生未婚无嗣,虽有一个姐姐(即周先生的母亲)和哥哥,但都先于吴某去世,且哥哥也无后人,只有姐姐留下四男两女,即周先生他们兄弟姐妹六人。

  事情的最终走向会是如何?

  一起来看↓

  法庭调查了解到:吴某一生未婚,一直鳏独一人。2012年因为拆迁安置得到一套商品房。2015年6月,吴某开始生活逐渐不能自理,村里曾征求过他的意见,他表示不愿意享受“五保”政策,而愿意由其中一个外甥周某扶养,医疗费由周某负担,去世后将自己拆迁安置得到的商品房赠于周某。

  只是这份遗赠,仅仅是口头上的,并没有留下书面协议。

  平日,周某对舅舅吴某的生活起居照顾有加。舅舅患病期间,周某更是四处奔波,花费颇多,且从无怨言。村委会和邻居提起周某都是赞不绝口。

  2017年1月,吴某去世。其遗留的房屋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理,关于该房屋的权利在长达三年半的时间里一直悬置。房屋的打理、物业费的交纳等,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村委会认为,对于吴某遗留房产,理应尊重其本人意愿,且周某尽心抚养,付出有目共睹,虽然吴某生前户口性质是村民,但该房产应归周某所有,村委会不主张权利。

  法庭认为,根据《继承法》,周某负责了舅舅吴某的生养死葬。鉴于吴某未享受村里的“五保”待遇,村里亦不主张对吴某遗产的权利。根据以上实际,并尊重吴某生前意愿,周某可以得到舅舅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这时,周某主动提出,在舅舅吴某生前,其余5个兄弟姐妹也给予了不少关照。所以,他不能独享舅舅的遗产。但5个兄弟姐妹均认为照顾舅舅都是亲情所至,理所当然,同时均认可舅舅生病期间,是周某付出最多,加之有口头的遗赠扶养协议,舅舅房产应该留给周某。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兄弟姐妹六人商定:

  一、舅舅吴某的房产归周某所有,过户费由周某负担。

  二、扣除周某为舅舅支出的医疗费,并预留一定的祭奠费用后,根据市值估算该房产大约还有54万的剩余价值。在过户以后,周某向其余5人每人支付9万元。

  法庭据此最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至此,一个权利一直空悬的问题,终于完美落地解决。兄弟姐妹六人也就此共同书写了一段孝老爱亲、兄友弟恭的美丽故事!

  法官说法

  如果舅舅生前不需要周某照顾,那么去世后周某还能不能继承其遗产呢?

  根据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不行

  首先,舅舅没留下遗嘱,不能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其次,作为外甥,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再次,如果其母亲晚于舅舅去世,其母亲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母亲去世后,可以再由其继承。但这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周某对其母亲遗产的继承。但由于母亲先于舅舅去世,所以不符合上述继承链条。

  最后,其也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被继承人早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具有代位继承权。

  虽然吴某在去世前已经拿到安置商品房,但由于吴某生前户口性质是村民,根据目前的继承法,无人继承的财产要归村集体组织所有。

  但现在《民法典》来了,说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就是说,《民法典》在明年1月1日施行后,依据这条规定,作为外甥的周某在自己母亲先于舅舅去世的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舅舅的遗产了。

  《民法典》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调整呢?

  我们应该看到,持续近40年的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计生政策,以及改革开放后多元化的婚育观念,造成财产无法定继承人的可能性增大。这正是《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将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也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的现实原因,体现了《民法典》尊重现实、适应现实的与时俱进精神。

  同时,《民法典》这一规定也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上鼓励弘扬了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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