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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对物业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2021-07-27 18:57 来源: 羊城晚报 / 记者: 记者 李晓旭 / 编辑: 姚曹洁

导语

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并在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定标专家资格方面进行限制。

  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官网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7日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明确了纳入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并规定了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以及不良信息三类。信用信息采用计分和等级评定的方式,由深圳市住建局按年度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按照信用主体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划定五个信用等级,即区分为AAA(优秀)、AA(良好)、A(一般)、B(合格)、C(不合格)共五个等级。

  基于打造物业服务行业品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办法》规定深圳市住建局可以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红名单从信用等级为AAA、AA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产生。

  为发挥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的指引作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遵法守法、诚信经营,《办法》按照其获得的信用评价等级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如对信用等级为AAA、AA的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企业在办理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中,优先考虑或者推荐信用等级较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尤其是被列入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除享受上述激励措施外,深圳市住建局还可通过信息平台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宣传。

  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B、C及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办法》规定,市、区住建局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采取书面提示、加大检查频次、约谈、依法限制进入深圳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限制评优评先和投标资格等方式对其进行惩戒;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并在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定标专家资格方面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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