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手了!未来长租公寓破产后,房东租客的损失有保障了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杭州住保房管局官网开展了《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活动,市民可登陆网站“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10月1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王彬)今年以来,长租公寓行业风波不断,乐伽公寓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杭州也有上万房东租客卷入其中。
乐伽公寓以来的几个月里,杭州又有几家长租公寓由于资金紧张疑似“爆仓”,比如诚客快租、杭州谊居、德寓和喔客等。其中,喔客还是当初乐伽公寓在杭州的业务承接方之一。
对于此类事件,住在杭州网一直在跟踪报道。调查发现,“高收低租”模式是此类长租公寓企业“爆仓”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时间换得利润空间,用差价继续扩张。通过这种模式,能在短时间扩大规模,聚集大量现金流,或投资金融,或进一步扩张吸纳更多资金,实现资产证券化。
这种模式,本身就存在一定资金缺口,也是违背正常商业逻辑的。不仅很难看到真正赢利点,也容易陷入“经营资金链断裂”问题。
乐伽公寓倒闭暴露出来的长租市场准入门槛低、监管乏力和规范空白等问题,已经不可忽视。对长租公寓资金使用合规性的监督和规范,也迫在眉睫。
两个月过去,杭州终于出手了!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杭州住保房管局官网开展了《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活动,市民可登陆网站“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杭州住保房管局还指出,为更好地开展试点工作,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力度,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房屋委托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权益,市住保房管局组织起草了《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监管要求、公示监督、风险防控金设立、风险防控金使用、风险防控金调整、资金缴交、风险警示、行政管理等办法举措。
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到了以下几点:
监管要求方面,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专户时,应与银行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按要求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程序。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专户管理。
风险防控金设立方面,从事承接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专户中冻结部分资金作为风险防控金,在特定情况下用于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租金及退还承租人押金。风险防控金不得随意使用。风险防控金的总额,按住房租赁企业纳入租赁平台管理房源量对应的应付委托出租人月租金总额的2倍确定。
风险防控金使用方面,缴入专户的风险防控金由“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主动向监管银行申请冻结。“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托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出租人支付租金,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缴租金,或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向银行申请解冻风险防控金,并在银行监督下使用。
“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资金缴交方面,“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风险防控金全部缴交到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须缴交到位应缴资金的50%,6个月内全部缴交到位,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缴交到位的“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将被列入风险警示名单。
风险警示方面,专户资金扣除风险防控金后的其余资金,“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可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专户中扣除风险防控金后,所余部分资金不足以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本期应付租金的,监管银行应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租赁企业进行风险预警,“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应及时予以补足。
住房租赁企业被预警一次,将扣减企业信用分,累计3个月被预警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住房租赁企业列入风险警示名单。
简单总结一下,未来杭州长租公寓将实现更科学规范的有效管理,如果房东租客再遇到长租公寓破产的情况,他们的损失也有“风险防控金”来托底,有直接的现实保障。
目前,《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在杭州住保房管局官网征集意见,征集活动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市民朋友可通过传真(0571-89830530)或电子邮箱fgj.zlgl@hz.gov.cn提出意见建议。
附南京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整治措施:
8月,为防范和化解住房租赁市场风险,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南京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企业自查、各区复查、市级部门督查”方式开展,检查重点为:
1、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抢占房源,以高额租金抢占房源。
2、存在“高收低出”经营模式。
3、存在将收取的租金挪用的行为。
4、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
5、违规出租或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的行为。
6、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7、未按要求到房产部门进行机构备案或信息登记。
8、强制或诱导使用“租金贷”支付租金。
9、采取暴力或“软暴力”行为驱逐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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