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车位怎么确权登记?产权期限多长?自然资源部征求意见了
导语
“停车难,难于上青天”?停车场地的规划,远远跟不上私家车增长的步伐。很多小区都面临着“有车开,无地停”的窘境。
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10月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刘庆)“停车难,难于上青天”?很多小区特别是老小区,都面临着“有车开,无地停”的窘境。
现在杭州一些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价格并不低。然而,一些业主们花高价买的车位却没有产权,签的只是一份租赁合同。
车位作为一份与房子配套使用的重要不动产,长期以来因为产权等问题纠纷不断。
为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昨日(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即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文件对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的认定,地下车位的首次确权登记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提出,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
住宅小区车位定义是什么?
这些年对车位管理有哪些?
住宅小区车位(库)是指在城市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供业主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位,二是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车位,三是开发商自主建设的车位。
2007年,《物权法》出台,从根本上确认了地下空间的权利归属,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意味着建设单位可将规划用于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库)通过出售、附赠方式将产权转移给业主。
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权属仍是个难题。
同时,《物权法》规定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建设单位将地下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人,或者业主将购买的地下车位(库)再转让给业主以外其他人的情况,如何认定出售、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并确权,都是难题。
2011年修正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但对规划部门确定的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或建造成本已列入开发成本内的地下停车位,严格禁止确权给开发建设单位。
2016年下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定义,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而地下车库内的具体车位一般权属界线并不封闭,难以单独划分不动产单元,对于购买地下车库的权利人来说,这一结果不能解决其要求发放独立产权证书的需求,无法有效保障其应取得的权益。
图自视觉中国
地下车位如何确权登记?
产权期限多长?
此次自然资源部起草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能够较为妥善解决地下车位等建筑物确权登记难题。
对维护小区业主等对地下车位(库)的合法权益,迈出了新的一步。
意见稿明确,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
根据意见稿,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而在期限上,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最长土地使用期限认定。
我们看到,这份文件是一个原则性的总规。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一、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
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二、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单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三、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
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遵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四、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单建地下车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办理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本意见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五、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六、对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七、登记机构已获取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八、本意见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本意见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继续有效。
本意见有效期5年。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jsqsc@mail.mnr.gov.cn;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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