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共有产权房核准登记满8年可上市交易
导语
广州市南沙区政府官网对外披露《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南沙区政府官网对外披露《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而未满8年的,可通过内循环方式流转房屋产权份额;也可按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点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在购买协议中应约定所购得产权份额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上市转让。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可按相关规定上市转让房屋产权。
《细则》指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市申请,同等条件下,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份额。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或超过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经购房人和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原购房人和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细则》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违规开展业务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贷款问题,《细则》指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办理贷款。购房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等购房贷款。贷款机构、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四方签订房产按揭合同,贷款机构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抵押份额房款,购房人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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