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调整购房政策:这些人才无海南户口也能买房
导语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就解决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满足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给予人才购房信贷支持等四方面细则方面进行说明,其中总部企业人才和事业单位人才在符合条件下享受本地居民购房待遇,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通知》于3月22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就解决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满足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给予人才购房信贷支持等四方面细则方面进行说明,其中总部企业人才和事业单位人才在符合条件下享受本地居民购房待遇,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通知》于3月22日起施行。
在总部企业人才住房问题方面,《通知》列举了三个条件,1、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其随企业迁入海南的员工,购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2、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海南工作、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3、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在海南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通知》表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基本住房需求需经省委人才发展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候鸟”型人才),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省(含中央驻琼单位)的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经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复核后,本人可在海南购买1套住房。
同时,未在海南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买唯一住房,以及已在海南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南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均享受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对引进人才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人才租赁住房成本。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依规追究责任,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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