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处置盘活
导语
海南省近期提出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处置盘活、解决招商引资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用地遗留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
海南省近期提出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处置盘活、解决招商引资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用地遗留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
根据海南省出台的《关于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对不同情形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提出4类处置措施。
一是土地用途改变,市县政府可以通过依法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年限、退还土地差价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用于产业项目建设。二是土地置换,允许将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置换为同等价值的其他用途的建设用地;确需跨市县行政区域置换的,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指导相关市县政府按规定办理。三是转让盘活,鼓励市场主体收购单宗或多宗零星分散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改变用途转型用于产业项目建设。四是依法有偿收回,对存量商品住宅用地依法有偿收回,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并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确认。
新政策同时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线区域内不能转型用于产业项目发展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市县政府按照规定,主要通过有偿收回或采取土地置换方式促进其退出。
对按规定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土地转让及整合等方式进行转型利用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明确新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投资总额等内容。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依法处置,其中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次政策所称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但尚未动工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或虽已动工建设但可以改变用途用于产业项目发展的商品住宅用地,不包括经市县政府依法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商品住宅用地。所称产业项目是指商品住宅项目以外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包括租赁住宅项目,不包括产权式酒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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