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高空抛物坠物 头顶安全有法守护
导语
高空抛物坠物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顽疾,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漫画/高岳
高空抛物坠物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顽疾,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近年来,民法典、刑法修正案相继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出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行动指南。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今年以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因高空抛物坠物而产生纠纷的民事、刑事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关注高空抛物坠物责任,共同创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
作业不慎轮胎坠落
砸伤老人全额赔偿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位年过六旬的环卫工人被一家销售轮胎的商铺掉落的轮胎砸伤,法院判决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商铺经营者承担。
2月13日,环卫工人张某在李某经营的轮胎销售店平台下方打扫卫生,此时李某正在平台上为轮胎加盖篷布,因操作不慎导致轮胎从平台上掉落,正好砸中张某头部,致使其当场晕倒在地。张某受伤后,被立即送至医院急诊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为损伤昏厥、气滞血瘀症,因头晕、头疼等不良症状前后3次入院治疗共计25天,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其经济损失。
李某辩称,张某年纪已高,其所述的失眠头晕、胸闷、头疼等症状系基础性疾病引起,与轮胎坠落无关,只认可张某首次住院的相关合理诊疗费用,其他诊疗费用不予认可,故申请对张某治疗期间的用药、休治期、护理期、治疗情况与受伤的关联度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张某因故致脑外伤,休治期45日,护理期25日。张某住院治疗期间除了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替米沙坦片、阿托伐他汀钙片外,其余综合用药合理。”但李某对此仍不认可。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伤后住院治疗3次,分别为6天、9天、10天,医疗费共计16000余元,住院期间由其子(城镇居民)护理,休治期45日,护理期25日。对于鉴定意见中张某的用药情况,其住院期间仅使用了酒石酸美托洛尔片,花费2.07元,而其他相关用药仅在出院医嘱和长期医嘱中有记录,并未在住院期间使用。
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系高空坠物致人损伤案件,因被告李某管理不善,致使平台上堆放的轮胎坠落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且原告伤后住院治疗的伤情系外伤造成,与其自身的基础性疾病无关,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被告,故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全部予以赔偿。
抛物坠物一字之差
按错分责合理赔偿
某装饰公司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广场进行装修工作,铲车在进行拆除和垃圾清运期间,进入施工现场捡拾废铁的陈某被四楼倒下的建筑垃圾砸伤,住院治疗25天。事后,陈某诉至芝罘区人民法院,要求某装饰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2683.68元。
法院查明,陈某在进入施工现场时,装饰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明确告知陈某现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此时进去捡拾废铁存在危险,但是陈某执意坚持进入现场捡拾废铁。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被告方工作人员明确阻止其进入施工现场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进入施工现场捡拾废铁,应对涉案受伤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装饰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烟台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共计6419.64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高空抛物是指侵权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建筑屋外抛掷物品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其行为主观恶意更大;而高空坠物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建筑物相关设施或附属物保管不善造成的坠落,此种情况侵权人同样存在比较大的主观过失。而本案则属于高空坠物的另一种情形,需要根据当事人在正当高空作业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证义务来评判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这也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决定了受害者在受伤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楼顶坠物砸坏车辆
各有责任按份定偿
李某为某大楼某户承租人,该楼3单元502、602、702室及4单元12户业主的太阳能热水器固定在楼顶的一个三脚架上。某天上午9时许,楼顶太阳能热水器被风吹倒后,造成大部分真空管破碎,分别散落在顶楼平台、雨棚及地面,砸坏了李某停放楼下的越野车,车辆损失为22168元,评估费880元。物业公司及业主留存照片后,对受损真空管等进行了清理。事故发生时,李某的越野车停放处无停车线。随后,李某将本小区物业公司和该楼5户业主(三单元2户,四单元3户)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非楼顶太阳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没有管理维护责任,且事故当天天气极端恶劣,刮起大风,属于不可抗力。另外,李某的车辆并未停放在车位内,损失由李某过错引起,其相关损失应当自己承担。
同时,5户业主辩称,本案中涉案的太阳能热水器日常的管理人是物业公司,其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负有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的义务,应当由物业公司直接承担责任。具体坠落的真空管属于哪一户所有无法查证确认,其他10户业主也是本案的必要诉讼参与人,也应参加诉讼。涉案太阳能的日常管理是物业公司,且当天有大风天气,系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业主无法预知和避免,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并非本单元的业主,停放车辆的区域并非划定的停车区域,李某擅自停放在本单元楼下并占用小区消防通道而造成损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对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出警证明、照片、视频可以证实事发当日李某所有的涉案车辆停放在该楼下,被掉落的真空管损坏的事实。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所有的越野车未停放在规划车位,应自行承担20%责任。涉案太阳能共计15台,具体哪台太阳能致损原告车辆无法确定,依法应由涉案15台太阳能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补偿,现李某仅要求5户业主承担责任,每户应各承担原告损失60%的十五分之一。
深夜醉酒抛掷水桶
砸坏车辆获刑半年
2021年某日22时44分许,王某和亲戚朋友喝醉酒后,在7楼家中北侧厨房内,将装有水和烟头的4升塑料水桶从窗户扔下,将李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的小型轿车前风挡玻璃砸碎。次日早上7时许,李某准备开车去上班时,发现车子挡风玻璃已被砸碎,而且车前盖有多枚烟头,车前有大量水渍,旁边还有一个塑料矿泉水桶。
李某报警后,警方经侦查锁定王某为该起高空抛物案的嫌疑人,并依法传唤其至派出所进行询问。酒醒后的王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砸坏车辆的事实供认不讳,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2022年4月19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向芝罘法院提起公诉。
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老胡点评
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无论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都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针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首先,应当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特别是应着力普及刑法和民法典中有关高空抛物、坠物的相关条款,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安全观念。企业单位在涉及高空作业和经营时,亦应时刻保持戒惧之心,严防安全隐患,杜绝因疏忽大意而酿成的高空坠物惨剧。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时刻保持高压惩治态势,尤其是对于那些肆意妄为、顶风作案、多次高空抛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者,更应当严惩不贷、以儆效尤。最后,希望公众出门在外也能保持警惕之心、增强安全意识,严防头顶上的“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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