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指引 积极支持盘活存量资产
导语
7月15日,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
7月15日,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以下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指引》)。这是深交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决策部署,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服务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2〕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指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上市审核和持续监管事项进行细化安排。
一是加大民生保障领域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要求,加强对强化民生保障有重要作用项目的支持力度,明确对于出租率较高、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三年运营年限要求。
二是细化信息披露内容。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运营特点,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招募说明书除披露常规事项外,还应当披露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依据、原始权益人业务独立性情况、回收资金用途承诺和使用安排等信息。同时,压实参与主体责任,要求原始权益人按季报告回收资金使用情况,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回收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规范回收资金使用。为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投融资良性循环,要求原始权益人净回收资金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确无可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以用于其他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如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原始权益人还应当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实施严格隔离,并对回收资金实行严格闭环管理,防范回收资金流入商品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领域。
接下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加快高质量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项目落地,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更好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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