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物业叫停房屋改装被诉赔偿装修损失
导语
业主刘女士购买了一套商业办公用房,装修时想在内部加层做成LOFT格局,因在向物业提交装修图纸时被阻拦而作罢。
业主刘女士购买了一套商业办公用房,装修时想在内部加层做成LOFT格局,因在向物业提交装修图纸时被阻拦而作罢。后刘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装修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请。
刘女士诉称,其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承诺隔断可以做两层,营销中心相同户型有样板间参观,楼上住人,楼下办公,其全款购买了此套房屋。从物业办理装修开始,其按两层面积报送图纸装修,物业人员告知暂时不能做两层,报图纸必须一层,否则不办理开工证,并且保安强制不让进装修工具。后刘女士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着急装修出租补贴家用,不得已只能装修一层。刘女士认为,物业强行阻拦不让隔二层,导致其房屋面积损失至少60平方米,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装修损失费,以便其重新装修做二层隔断。
物业公司辩称,其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不存在侵害对方实施权利的情况。刘女士购买的是商业办公类用房,对方当时称装修成二层是为了居住,但此举将改变房屋的用途和结构,增加楼板的负担,其有权予以制止。就小区内其他装修成二层的住户,其也进行了举报,只是现在还没有处理结果。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本案中,刘女士购买的房屋为商务办公用途,其要求在室内装修二层的行为具有一定影响房屋承重结构的危险,其应当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如未经批准,物业公司有义务予以制止。因此,就刘女士称物业公司阻拦其隔二层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很多商业办公用途的房屋都会被设计成LOFT户型。这种一般是层高在5米左右的小户型,面积在30至50平方米。由于可以分割成两层,实际使用面积就可以达到销售面积的近两倍,因此销售时开发商往往会使用“买一送一”的宣传方式。但根据北京市住建委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部门联动 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划部门对于擅自内部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不予规划验收。因此,内部加层建设LOFT户型,一方面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另一方面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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