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导语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稳定居住生活的需要,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朴素愿望,设定更加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关系,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稳定居住生活的需要,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朴素愿望,设定更加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关系,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它有什么用?
案例: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居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检察官解析: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就是虽然你对房屋没有产权,但如果已设立居住权,就可以对他人房屋一直居住使用。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同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主要有三个特点:首先,居住权是无偿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不能用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盈利。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居住权是有期限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李先生依法享有居住权也正是体现了民法典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检察官小贴士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居民个人购房时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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