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立运行难 业主权益不能没人管
导语
一位河南读者来信讲述其小区推动成立业委会的艰难历程,折腾了大半年,最后我们彻底放弃了。
近日,《人民日报》一位河南读者来信讲述其小区推动成立业委会的艰难历程,“折腾了大半年,最后我们彻底放弃了”。北京读者宋女士则说,他们克服重重困难成立了业委会,但不到一年绝大多数委员相继辞职,业委会无法继续履职。类似感喟,不胜枚举。业委会成立及良序运行之难,似乎是“难于上青天”。
业委会是庇护业主权益的,也是调化矛盾壁垒的。逻辑上说,除了无良物业可能略有想法之外,各方都应该是倾力配合的。更别说,民法典对业委会权责关系还有明确的法理界定。说到底,业委会维护与实现的是最大多数业主们的共同利益。业主的麻烦和愤懑少了,基层治理也能更加顺畅。
遗憾的是,各地业委会成立与运转,就跟唐僧师徒西天取经一样,基本是九九八十一难。现实中,要想促成“业委会”的成立与良性运转,先要翻过“三座大山”:一是物业。这个矛盾可以想见。本来逍遥自在,突然要被业委会监督并约束,本能的抗拒是正常心理;二是社区。促成业委会成立又不能“加分”“晋级”,绩效倒逼之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又何必插身到双方的具体矛盾中去;三是业主。不少人自扫门前雪,只要自家屋顶不漏水、墙体不开裂,基本信奉的是“不支持、不表态、不参与”的三不政策。
业委会不是什么官僚机构,参与其中靠的是公益心、自治力。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邻里语境之下,指望恰好有那么一帮子志愿者常年如一日地操心这桩辛苦事,确实千难万难。不过,业委会成立及良序运行事关城市治理现代化进程,更关乎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再难还得向前。这个共识,没有疑问。比如近年来,多个省份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对成立业委会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就提出,没有条件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组建过渡性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补位,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那么,如何跨越“三座大山”,让本该良序运转的业委会建立健全起来呢?目前来说,办法可能也就三个:一是把业委会作为小区常态运转的前置条件。简单说,业委会不是“可以有”,而应该是“必须有”。在城市公共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中,业委会也应该成为被科学系统考量的“基本单元”;二是让社区街道成为业委会组建与运转中的“增量动能”,但凡有推诿扯皮不作为,则可以追责;此外,确实可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吸收专业人才,促进业委会良序运转”。业委会,也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用武之地。
业委会的成立与履职,是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的通畅之需。依法保障、多方联动,规范有序的业委会,必会以实打实的作为扮靓宜居城市、和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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