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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预售房现重大经营风险,政府可直接划转监管预售款给施工单位

2021-11-04 17:04 来源: 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记者: / 编辑: 刘庆

导语

近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优化了预售款支取条件,明确了预售款例外支取管理方式,要求加强监管联动和社会监督。

  根据《通知》,成都预售商品房项目的监管分户账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多余部分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但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支取节点,且账户内资金已超过该节点留存余额要求的,开发企业也可按节点支取多余部分资金。申请支取的多余部分资金可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提供升级装修方案的预售成品住宅项目,根据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情况,将每套已售房源升级装修价款总额的50%且与开发企业信用关联后纳入监管,并按规定节点进行支取。

  配建人才公寓房源的预售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人才选房结束后可根据价格调整情况,据实申请调整监管额度。

  预售商品房项目因销售不畅等原因监管分户账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且工程形象进度及账户余额不满足《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要求,但工程已接近停工状态,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发企业可提出预售款例外支取申请,经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将该项目纳入区(市)县重点监管,预售款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例外支取。

  预售商品房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经属地监管部门核实并报请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将该项目纳入区(市)县重点监管,预售款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例外支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风险防控需要,指定单位另设监管专户(原则上监管银行不变),确定监管部门严格监督预售款收存、支取,对每笔资金审核用途后,直接划转至施工、材料等收款单位银行账户。

  纳入区(市)县重点监管的项目,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后续批次预售许可时,参照《监管办法》规定的D级信用管理,监管额度上浮40%。

  开发企业出现预售款收存支取违规行为的,在未完成整改前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的商品房预(现)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视情节予以通报、信用记减分等处理;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住建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10分、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现)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以及纳入成都建设用地竞买资格限制名单等处理。

  商品房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款的,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承办银行未按协议收存、支取预售款,或未通报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范围的监管资格(暂停期不低于3个月),并将违反协议事项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违反协议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属地监管部门按规定可与其解除监管协议并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其从承办银行名录中删除,并对其所属监管银行续约考核作不良记录。对于承办银行监管资格被暂停的,其监管项目后续预售批次可另行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对于监管银行续约考核未通过的,1年内市住建局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非预售款监管银行或非承办银行接到属地监管部门等反映开发企业将购房款违规收存至该行开设的一般账户后,不予整改或不配合追缴资金的,从违规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市住建局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或属地监管部门不与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成都市住建局将其违规事项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属地监管部门不严格执行预售款监管政策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开发企业在预售款收存、支取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执行过程中搞变通的,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纳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事项;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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