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9月1日起施行
导语
8月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这是继环保税适用税额之后,根据税法授权,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又一地方税具体适用税额。
浙江在线8月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余丽)8月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这是继环保税适用税额之后,根据税法授权,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又一地方税具体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属于地方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按照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决定》综合考虑了浙江省人均耕地面积、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当前减税降费大背景,按照“税收法定、税负下降、结构优化”的思路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对耕地保持现行税额标准;对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在税法授权幅度内给予优惠。
根据《决定》,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为50元、45元、35元和25元四档;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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