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保新政来了!医保缴费、医疗待遇有变化!临安区纳入市区统筹!
导语
今天,市政府新闻办、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政策修订情况,修订内容具体涉及到哪些方面?
今天,市政府新闻办、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修订情况,修订内容具体涉及到哪些方面?一起来看。
原有《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制度体系较为合理,保障水平位居全国前列,服务管理优质便民。但与国家和省深化医保制度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相比,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原有政策实施中的问题也需要予以解决。因此,在充分调研、广泛研讨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制度体系,统一了全市政策,缩小了区域、城乡差距,降低了企业负担。
新《办法》新在哪儿?
根据上级政策和改革要求,围绕维护杭州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的需求,新《办法》的特点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统一全市医保制度体系和政策标准,为推进市级统筹打好基础;
将原有的《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三个政策文件整合为一个文件;
按照分步做实市级统筹的思路,全市设立四个独立医保管理辖区,分别为市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在做实市级统筹之前,允许三县(市)根据实际对《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分步实施。
临安已撤市设区,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医保已与主城区实现一体化,临安人是否可以和杭州市区的其他市民享受同样的医保待遇?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职工医保费率
将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调整为9.9%;同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比例降低为9.5%。以市区为例,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分别调低了1.8和1个百分点。预计每年将为全市参保单位减免职工医保费近50亿元,减轻了企业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
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的档次设置和筹资标准,贯彻落实中发〔2020〕5号文件“合理筹资、稳健运行”的筹资运行机制要求,以及医保发〔2019〕30号、医保发〔2020〕24号文件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贴标准、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的明确规定。根据浙医保联发〔2019〕15号文件关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原则上不低于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在提高政府筹资补贴的同时,提高了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夯实了政府和个人的缴费责任。
少儿医保筹资标准由650元调整为900元(政府补贴由400元调整为600元、个人缴费由250元调整为300元)。
大学生医保筹资标准由240元调整为270元(政府补贴180元、个人缴费由60元调整为90元)。
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制三档,其中一档筹资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2100元(政府补贴由1200元调整为1400元、个人缴费由600元调整为700元)、二档筹资标准为由1200元调整为1800元(政府补贴由800元调整为1200元、个人缴费由400元调整为600元),增加三档参保政策,筹资标准为1650元(政府补贴1100元、个人缴费550元),筹资和待遇正向关联;市区其他城乡居民参保可选择一档或二档缴费,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其他城乡居民参保可在当地政府批准同意的档次内选择。
统一医疗救助政策,对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生活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人员实施精准救助,其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医疗救助资金调整为由财政专项安排。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困难人员的兜底性保障。
新《办法》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调整基本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36万元上调至4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由25万元上调至30万元,提升了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缩小三县(市)与市区的待遇差距,比如新《办法》增设的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待遇相较三县(市)原有待遇水平作了适当提高。
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100元,个人缴纳48元(从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职工医保费中划转52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90元,个人缴纳40元(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政府补贴50元;大学生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20元(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
按人群设立不同的起付标准,封顶线为60万元,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其中,大病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困难群众80%-95%;职工医保参保人员75%-9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70%-80%;将罕见病用药保障后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新《办法》已经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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