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海宁住建局最新重磅发文!商品房销售新规出台!
导语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买房是咱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大大事,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买房是咱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大大事,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快来看看!
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包括委托代理销售),应在其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在售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经备案的在售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方案含示范文本);
4.商品房规范销售承诺书。委托代理销售的,应公示代理销售委托合同(协议)、代理机构的备案证明及代理销售商品房承诺书;
5.在售商品房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建施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书、户型详图、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和物业收费标准及其他影响购房决定的不利因素等;
6.在售商品房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及销控表。在售商品房每套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及是否已售出等情况;
7.在销售现场设置的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在售商品房为全装修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
8.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9.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公司)所有销售人员的姓名、照片、上岗证明。并且上述销售人员应佩戴实名服务牌,在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出示。
10.住建、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商品房代理销售(分销)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公司销售商品房的,代理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在嘉兴市或下辖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依法备案的经纪机构,并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合同中须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分销、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事项。
2.代理公司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住建部门办理代理销售商品房备案,一并提交《代理销售商品房承诺书》。委托代理销售经纪人员与销售方式、区域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向住建(房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不按期备案的经纪机构记入信用档案。(《商品房代理销售备案申请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建立销售渠道,拓展客源的(即采用分销模式的),必须负责对分销渠道的管理,筛选合法、诚信的第三方公司开展合作。如果购房人与第三方公司产生纠纷,必须共同参与调解并配合调查取证。第三方公司不得以提供团购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委托方支付的佣金以外的团购费、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其他价外费用。
4.代理公司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人员应当持有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服务证。代理公司销售人员的实名服务牌应包括经纪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姓名等信息。在促成商品房成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将代理公司名称、该套商品房销售经纪人员及分销公司(如涉及第三方分销的)的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并经买受人签字确认后存入购房档案中。
5.代理公司应当书面向购房人告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信息,商品房“一房一价”等情况。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一房一价”进行销售,不得以签订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委托方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其他价外费用。
6.采用分销模式的,渠道拓展的客源到达售楼处以后,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公司相关销售人员接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利因素告知、渠道客户可能存在的中介不实宣传的风险(如:交付时间,周边配套,区位及交通等信息)。第三方公司人员不得在售楼处从事营销活动。
其他有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报预售的销售方案中说明销售模式(包括是否委托代理销售及拓展销售渠道情况),如果采用代理销售需提供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过程中销售模式或者代理公司发生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公司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3.建立商品房项目售前约谈制度,提前强调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特别是代理销售、分销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签署规范销售承诺书。开展常态化售前检查,所有楼盘售前检查全覆盖。即凡是新建商品房项目从申请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到开盘前,均应对项目销售的公示制度、备案制度落实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方能开盘销售。
4.住建(房管)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大对商品房项目销售与房地产经纪市场的联合巡查检查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严管态势。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违反行政管理措施与不履行承诺的给予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通报批评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5.对所有商品房在售项目(包括自行销售和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现场须设有固定的收银区,使用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POS终端,不得在销售现场设置代理经纪机构或其他POS终端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对此前已明确的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处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住建(房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市场秩序。
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在售项目自施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销售模式、代理协议(如有)等情况如实报备至住建(房管)部门。
新规详细、到位更好地规范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售房行为。
保护了买房人权益,买房的、卖房的必须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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