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如何补偿?新规2月11日起施行
导语
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将于2月1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将于2月11日起施行。《若干意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理念,对杭州现行征收补偿政策经验进行统筹固化。
比如《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48平方米。
这一安置标准均高于浙江省相关标准中的保底面积45平方米,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基于高层房屋公摊系数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高层安置高层”被征收人的居住获得感,《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非高层建筑安置到高层建筑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意见》对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补充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
以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难点问题——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为例,《若干意见》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等内容作出了规范和明确。
其中,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明确了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也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计算。
如对前两种方式确定的补偿标准不认可,还可以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杭州市规划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国土整治中心)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把征收补偿信息、征收业务审批监管纳入全市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平台,通过法治赋能、数智赋能,有力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有据可依、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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